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制定的《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市物价局)
建设平价商店是政府调控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力措施和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闽政办〔2011〕1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十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3号)的部署,根据厦门市政府2011年9月20日“传达贯彻落实省政府十项措施”的工作会议要求以及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三项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1〕5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以企业自主投资经营为主,同时承担一定稳价惠民社会责任的商店。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按政府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
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在消费领域、价格形成的终端加强引导和调控,有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尤其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能够通过平价商店迅速实施价格应急调控和干预措施,及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平价商店试点依托大型连锁超市(附件1)建设50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每家超市所属50%以上社区门店设立平价商品专营区;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在市区内以门店或定点直供车的形式建立销售点;在部分农贸市场设立若干个与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挂钩的平价摊位;经营品种以粮、油、肉、蛋、菜为主。
自2012年起,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在全市范围内扩大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覆盖面,增加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品种,初步建成优质、低价、安全、高效的农产品产供销网络,为丰富市场供应、稳定“菜篮子”价格服务。
三、工作原则
(一) 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平价商店由企业自主投资、自负盈亏,以独立经济体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同时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平价商店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二) 常态化管理与应急调控相结合。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平价商店诚信文明经营,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销售商品,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启动市场价格应急调控预案时,按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
(三) 集约化经营与市场建设相结合。平价商店建设主要依托大型肉类、蔬菜生产和经营企业,以连锁方式布点,推行集约化经营;农贸市场应将平价商店纳入其建设和发展规划,在市场布局中为平价商店的设立预留空间。
四、具体工作
(一)组织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资质认定。
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分别受理连锁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申请(附件2)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达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予以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有相对独立固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2、平价商品以粮、油、肉、蛋、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超市平价专营区的销售品种需涵盖粮、油、肉、蛋、菜,其中蔬菜品种不得少于5种,陈列整齐美观、实行明码标价;
3、制定平价农副产品采购标准,执行生鲜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4、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衡器;
5、确保同质平价商品的售价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责任分工: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二)规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运营管理。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协议书》(附件3),明确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切实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1、在商店门面或平价商品经营区的醒目位置悬挂平价商店牌匾,牌匾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独立设立的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二是在连锁超市内部设立的称“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三是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的称“平价农副产品摊位”。
2、在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内设置全市统一的“平价商品”标识及购物指引标识,营造平价经营的氛围。平价农副产品应相对集中摆放,方便群众购买;
3、统一明码标价,平价农副产品应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进行标价,非平价商品不得使用。平价农副产品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促销。
4、在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食品检测报告等。
5、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厦门市第一批平价农副产品目录》(附件4),经营者可根据不同季节适时调整品种,如需增加目录外品种,应当报政府价格部门备案。平价农副产品在市场平稳时期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当发生价格异动和市场短缺时,依照市政府要求以政府协议价平抑市场价格,经营者应积极组织产品调运和市场投放,同时按照与市物价局协商的调控价格,以“先控后补”为原则销售产品;价差损失由市物价局测算后提出补贴方案,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兑现,其补贴费用从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6、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7、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8、经营者应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帐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有条件的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或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9、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责任分工: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监督考核机制。
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奖优罚劣机制,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平价商店履行责任义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经营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平价商店资质。定期开展“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示范点”评比活动,鼓励平价商店稳价销售,提供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促进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建设。
(责任分工: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快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成立厦门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物价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等各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物价局),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相关日常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定期研究解决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和场地挂钩,组织对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监督检查和评比。市政府办公厅将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列入督办事项,对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局从当年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作为市物价局建设平价商店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平价商店的初期建设与装修经费、补贴经营者执行政府调控协议价而产生的经营费用和价差损失、开展专项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等,并对成效突出的经营网点给予适当的奖励。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测算后提出补贴方案,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兑现。
(三)优化政策支持环境。一是对农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于2012年6月30日前对涉及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营管理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免征部分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促进农超对接、场地挂钩,降低流通成本;二是市粮食局将具备条件的平价商店优先纳入政府粮油应急供应投放网点;三是市商务局将具备条件的平价商店优先纳入冻肉、蔬菜应急供应投放网点;四是市农林局将具备条件的平价商店优先纳入产销对接产品的供应投放网点;五是市物价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平价商店实行用水用电优惠措施。
(四)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积极推广建设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引导经营者积极主动参与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
(五)落实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营变化和平价农副产品的品种调整情况,及时采集、汇总价格监测点的价格数据,并与市场平均价进行对比,不定期在宣传媒体发布,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附件:1、第一批平价超市候选名单
2、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设立申报表
3、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协议书
4、厦门市第一批平价农副产品目录
附件1
第一批平价超市候选名单
思明区
店名 | 地址 |
a、夏商民兴生鲜超市 |
|
官任店 | 官任路39号底层 |
龙盛里店 | 龙山中路62号 |
住总佳苑 | 育秀里194号二楼 |
鼓浪屿店 | 鼓浪屿龙头路161号 |
碧山店 | 碧山路62号 |
前埔北店 | 前埔北一里112号 |
湖滨南店 | 湖滨四里 |
文屏店 | 文屏路40号 |
前浦会展店 | 明发海景苑(﹡预计年底前开张) |
b、永辉生鲜超市 |
|
岳阳店 | 思明区仙岳路243号益田海景大厦 |
祥和店 | 思明区斗西路156-158号祥和广场 |
思东店 | 思明区大同路280-308号思东大厦 |
西林店 | 思明区莲前西路西林西里云亭花园336号楼 |
c、新华都生鲜超市 |
|
莲花店 | 吕岭路摩尔莲花广场2f |
美仁店 | 二市 |
南湖店 | 槟榔南湖公园 |
厦大店 | 厦大西村 |
美湖店 | 美仁新村底层 |
东浦店 | 思明区东浦一里30号-s12 |
仙岳店 | 松柏武警支队 |
d、沃尔玛 |
|
世贸店 |
|
加州店 |
|
富山店 |
|
聚祥店 |
|
瑞景店 |
|
东方店 |
|
海景店 |
|
e、闽篮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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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祥店 | 后溪路109号银龙广场 |
松柏店 | 屿后南里121号 |
f、大润发 | (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 |
思明店 | 体育东路文化艺术中心 |
店名 | 地址 |
h、家乐福 |
|
明发店 | 莲板明发广场 |
中华城店 | 思明南路中华城 |
合计:32家 |
|
湖里区
店名 | 地址 |
a、夏商民兴生鲜超市 |
|
殿前店 | 殿前新禾工业园7号楼一楼 |
高林店 | 高林一里62号 |
湖边店 | 金益三里湖边花园3号 |
b、永辉生鲜超市 |
|
海天店 | 湖里区海天路7-9号银都广场三楼 |
康乐店 | 湖里区南山路289号康乐新村a3组团 |
金湖店 | 湖里区金湖路5号枋湖客运商业中心d001 |
c、新华都生鲜超市 |
|
东渡店 | 湖里区东渡路78号一层 |
d、沃尔玛 |
|
sm店 |
|
金山店 |
|
e、闽篮超市 |
|
湖里店 | 湖里嘉园121号 |
g、人人乐 |
|
湖里店 | 湖里区仙岳路1929号 |
合计:11家 |
|
集美区
店名 | 地址 |
a、夏商民兴生鲜超市 |
|
滨水店 | 集美区滨水小区46-51号 |
c、新华都生鲜超市 |
|
体育馆店 | 集美区乐海路嘉庚体育馆 |
g、人人乐 |
|
集美店 | 集美区乐海路嘉庚体育馆 |
合计:3家 |
|
海沧区
店名 | 地址 |
b、永辉生鲜超市 |
|
禹洲店 | 兴港路西侧禹洲世贸广场地下一层 |
新阳店 | 新阳工业区新阳商业中心 |
d、沃尔玛 |
|
店名 | 地址 |
海沧店 | ﹡预计年底前开张 |
e、闽篮超市 |
|
天籁店 | 海沧区沧林二路天籁花园 |
嵩屿店 | 未来海岸阿罗海购物广场 |
云樽店 | 嵩屿南里03号云樽花园 |
合计:6家 |
|
翔安区
店名 | 地址 |
c、新华都生鲜超市 |
|
翔安店 | 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翔安广场 |
g、人人乐 |
|
翔安店 | 翔安区汇景购物广场 |
i、佳事达购物广场 | 翔安商城 |
合计:3家 |
|
同安区
c、新华都生鲜超市 |
|
同安店 | 同安城南工业粮工大厦双吉路 |
k、英之盛超市 |
|
i、佳事达购物广场 | 门店若干 |
合计:5家 |
|
各区总计:62家
备注:第一批候选平价超市基本覆盖政府定向优惠晚籼米供应销售网点和平价蔬菜销售网点。2011年10月开始,由企业申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资质后,物价部门从中逐步择取50家综合超市门店设立平价商品专营区。不在候选名单中,但符合平价超市资质条件的门店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附件2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单位(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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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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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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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 分管价格负责人 | |||
企业性质 | 建立时间 | |||
经营面积(平方米) | 经营品种(种数) |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 经营面积(平方米)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品种数 | |||
经营场所来源(所有或租赁) | ||||
年销售总额(元) |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销售额(元) | ||||
租金(元) | ||||
税金(元) | ||||
水费(元) | ||||
电费(元) | ||||
附送材料清单 | ||||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申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购合同或协议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报理由及内容 |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行业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申报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3
建设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签署:
甲方名称: 物价局
地址:
乙方名称:
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规划布局、选点等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过程有关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条 乙方应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品种,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平价商品目录管理的要求。
甲方可指导乙方确定平价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并应当加强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乙方经营平价商品目录中所列农副产品,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乙方相关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乙方经营平价商品目录中所列农副产品,平时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
第六条 乙方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其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甲方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 甲方应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标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主要义务、管理制度及价格诚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甲方应当规范和完善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标识管理,指导和督促乙方积极履行公示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平价商店考核制度规定,每年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大变更或重大产权转让、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未按平价商品目录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乙方不按照甲方批准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厦门市第一批平价农副产品目录
序号 | 具体品种 | 规格、等级 |
一 | 粮食 |
|
1 | 晚籼米 | 小包装或散装 |
2 | 东北米 | 小包装或散装 |
二 | 食用油 |
|
3 | 花生油 | 小包装 |
4 | 调和油 | 小包装 |
5 | 玉米油 | 小包装 |
三 | 猪肉 |
|
6 | 精瘦肉 | 新鲜 |
7 | 肋条肉 | 新鲜 |
8 | 排骨 | 新鲜 |
四 | 禽类 |
|
9 | 鸡肉 | 白条鸡 |
五 | 蛋类 |
|
10 | 鸡蛋 | 新鲜完整 鸡场蛋 |
11 | 鸭蛋 | 新鲜完整 |
六 | 水产品 |
|
12 | 草鱼 | 鲜活 |
13 | 鲢鱼 | 鲜活 |
七 | 蔬菜 |
|
14 | 空心菜 | 新鲜一级 |
15 | 芥菜青 | 新鲜一级 |
16 | 菠菜 | 新鲜一级 |
17 | 上海青 | 新鲜一级 |
18 | 油菜 | 新鲜一级 |
19 | 生菜 | 新鲜一级 |
20 | 菜花 | 白花菜、新鲜一级 |
21 | 茄子 | 新鲜一级 |
22 | 圆白菜 | 包菜、新鲜一级 |
23 | 西红柿 | 新鲜一级 |
24 | 青椒 | 新鲜一级 |
25 | 大白菜 | 新鲜一级 |
26 | 胡萝卜 | 新鲜一级 |
27 | 土豆 | 新鲜一级 |
28 | 白萝卜 | 新鲜一级 |
29 | 黄瓜 | 新鲜一级 |
(续上表) | ||
序号 | 具体品种 | 规格、等级 |
30 | 冬瓜 | 新鲜一级 |
31 | 苦瓜 | 新鲜一级 |
32 | 四季豆 | 新鲜一级 |
33 | 绿豆芽 | 新鲜一级 |
34 | 生姜 | 新鲜一级 |
35 | 青葱 | 新鲜一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