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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制定的《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日

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分步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现就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范围和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债务化解范围规定,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市、县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但不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按照国务院“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清理、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医改办公室与各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及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上级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偿债资金来源和专户支付

各市、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赠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中央财政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省、市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级财政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偿债资金由县级财政从化债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省财政对县级财政特设的偿债专户进行监控。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县级清理、自查和审计

1.基层清理自查。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分不同债务责任主体,由县、乡(镇)财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街道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债务责任主体负责清理、核实、登记,按照每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权债务项目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如实填报相关报表。对债权人、债务人、负债项目、债务形成时间、数额、资金来源、用途、合同和协议等基础信息逐项登记,查清负债规模及债务构成情况。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

清理核实要求。逐笔逐项核实原始财会资料,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设备购置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凭证。严格区分债务本金和利息。

2.县级审计、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省审计部门制定出的审计工作方案,由县级审计机关对债务责任主体填报情况认真审计核实,审核面必须达到100%;逐院(中心、站)、逐项、逐笔审计,着重审查截止到2009年底卫生年报反映的长期债务,剔除不实债务。各县(市、区)经审计后的债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政府名义通过县级报刊、电视、广播、公示栏等载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除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外,还要在所在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及时调查和审计。在此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形成汇总资料,由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县级政府印章后,在2011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级医改领导组。

(二)审核、锁定债务

各市医改领导组组织汇总、编报和上报债务数据,并加强督促检查,协助省里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医改领导组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省医改办公室。同时,各县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级审计机关,市级审计机关审核后连同审核情况一并转报省审计厅。

省审计机关制定并印发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工作方案,由县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统一审计、认定报表格式,详细划分债务责任主体、来源和用途,省医改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审计结束后,省审计厅对各市上报的债务数据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医改办公室,由省医改办公室在对应的债务责任主体范围内公示7天。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债务审计、认定工作,并由省医改办公室负责批复各市,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明确化债主体,剥离债务,分类化解债务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街道)、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计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在2011年12月31日前,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并建立剥离债务台账,签订偿债协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轻重缓急、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化债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化债资金预算,化债进度安排和偿债计划,制止新债机制,债务偿还工作程序和资金拨付办法。要按照偿债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剥离债务。债务偿还实行“销号制度”,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确保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推进

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各地要建立由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卫生、审计、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组织。医改办承担组织、综合、指导、协调、督办和监管等日常工作;财政、卫生、监察部门配合,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筹措和兑付偿债资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基层化解债务,加强监管,确保偿债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化解债务监察工作。

各县(市、区)要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医改办、财政、卫生、审计、监察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衔接好各个环节。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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