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通报,是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囯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规定所称挂牌督办,是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自治区级以上国家机关转办或领导批示的;
(七)媒体批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八)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从卫片执法检查、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业务处(室、局、中心)在工作中发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提供信息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或案件线索。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局、中心)发现案件或案件线索并认为应当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时,填写《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厅执法监察局。 厅执法监察局对多种渠道获取的案件或案件线索进行筛选、核查,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提出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的建议,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有关情况函告相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其对拟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主体、违法违规事实、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意见要经相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还需市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于公开通报案件,审核意见应同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记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对于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异议,厅执法监察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挂牌督办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等。
第八条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a1]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于向社会公开当日向被挂牌督办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自治区监察厅和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案件属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向社会公开后,相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同时向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挂牌督办案件,按有关规定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进展情况。调查处理意见于向社会公开之日起 45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根据案件查处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督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令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定义务;
(四)将违法违规主体违法情况记入国土资源诚信记录;
(五)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十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期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二)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三)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约谈或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第十二条 厅执法监察局对挂牌督办处理到位的案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或者地方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时将挂牌督办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直接办理,同时对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挂牌督办的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依规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请监察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