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厅业务综合楼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由厅机关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宣传版报、消防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条 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加强防火巡查、检查。物业人员每日要对厅业务综合楼各楼层进行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厅机关服务中心,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四条 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放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 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第六条 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物业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每月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或更换,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每年对烟、温感探头、消防水泵、送风和防排烟系统、消火栓、喷淋泄水等设备进行定期测试检查。
第七条 厅机关服务中心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有关处(室、局、中心)和厅直属单位,限期整改,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八条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禁随意拉设电线,办公室内禁止私用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下班后须关闭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九条 当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十条 在厅业务综合楼办公的厅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