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419号)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长江养老司发〔2011〕88号)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4月12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相关条款修改为:
一、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裁、投资总监、市场总监、运营总监、风险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结构表中,公司股东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变更为4000万股,持股比例为5.079%。公司股东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变更为5500万股,持股比例为6.984%。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三、第一百零一条第二十二项 决定任何金额涉及自有资产的对外担保(必须为公司业务经营所需要,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且对外最高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90%。
四、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风险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的其它专门委员会。
五、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风险与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六、第一百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及2至4名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七、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由总裁、副总裁、投资总监、市场总监、运营总监、风险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其中,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投资总监、市场总监、运营总监、风险总监、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八、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可设监事会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如设)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设)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九、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提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十、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监事会办公室以书面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十一、第一百八十六条“释义”中增加“对外担保”的解释:“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基于自身债务或自身业务需要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