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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文字号】 食安办发电[20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食安办发电〔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11年中秋节和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两节”期间是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的高峰时段,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集中、事故易发的敏感时段。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必须高度重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节日期间食品生产经营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强化监管措施。地方各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对本地区“两节”前后和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门部署,督促抓好各环节监管措施的细化、实化,强化协调配合和措施衔接。要针对容易产生监管空白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切实落实监管任务分工,健全监管责任制,确保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责任到位,确保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买得放心、吃得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执法检查
(一)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针对“两节”期间食品购销两旺、餐饮消费和旅游消费进入高峰时段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月饼、食用油、肉类、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等热销食品的执法抽检和市场巡查,加强对饭店、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在抓好各类大宗食品执法检查的同时,进一步围绕中秋节食品消费特点,切实加强月饼等节日食品的生产、上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监管,严把质量安全关。严格节后退市食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防止过期食品重新回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要加强对食品展销、促销活动中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以次充好、非法添加、伪造包装、经销过期变质食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切实净化节日食品市场。
(二)加强节日期间企业监管。要针对“两节”前期及节日期间食品企业生产经营任务饱满的特殊情况,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抓好食品安全责任、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检验和经营过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决防止为赶进度、抢订单而超能力、低标准生产经营,坚决防止因食品热销而出现安全管理松懈、粗制滥造甚至生产经营假劣食品的行为。
(三)抓好薄弱环节的风险排查和控制。要针对食品热销可能导致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活动抬头的情况,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市场排查监督力度,深入基层检查小作坊、“食品专业村”等监管落实的情况,杜绝监管死角和盲区,坚决防止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作坊、“黑窝点”死灰复燃,坚决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要加强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重点加大对小型餐饮、景区餐饮单位的风险排查力度,加强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等活动的监督指导,严防节日期间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应急值守,做好防范应对
“两节”期间,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科学安排人员休假和值守,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保障通讯联络畅通。对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处理,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有效,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四、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其守法诚信经营。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强化正面宣传,快速稳妥处理新闻媒体发现的问题,防止出现炒作热点。要以节日食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及时公布执法抽检信息和不合格食品召回、下架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消费能力,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选购食品,努力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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