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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是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继《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之后颁布施行的又一重要法规,是我省多年来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经验的科学总结,有利于促进我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推进我省乡镇自用船舶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效能,推动我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由于彭水电站和沙坨电站的修建,使我县水域面积近年来急速扩大,自用船舶需求迅速增加,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更加突出。《办法》的实施,对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遏制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保障全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对自用船舶的管辖归属、建造与航行、检查登记和发证、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各涉水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对加强当前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安全形势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全面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准确把握《办法》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
各涉水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确保《办法》学习到位、宣传到位、贯彻到位。要通过认真领会《办法》精神实质,进一步认识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各涉水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把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列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办法》相关条款含义,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将学习贯彻《办法》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为扩大《办法》功能覆盖面,由海事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集中力量和时间,对涉水乡镇开展一次集中宣传贯彻活动。尤其要加强对船员、渡口及库区周边村寨群众的宣传,实现宣传覆盖率达100%,知晓率达100%,形成政府实施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局面。
三、以宣传贯彻《办法》为契机,扎实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各涉水乡镇及各相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办法》与当前各项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
各涉水乡镇要把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全乡镇安全生产总体工作规划,落实好乡、村、船主三级安全责任制,行政一把手负第一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尽快建立健全管船规章、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预案、安全例会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尽快开展自用船舶安全检查活动,加强对自用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解决好自用船舶管理机构、人员、责任、经费 “四落实”的问题,确保管船队伍的稳定,确保不出现因管船机构、人员、责任、经费未落实到位,管船工作未有效开展而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县农牧科技、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海事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政府督促、安监督办、海事指导”的原则,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指导乡镇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县海事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参与,重点协助乡镇抓好船舶管理员和乡镇分管领导的业务培训;开展新增水域的规划发展调查;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的检验、丈量、登记、发证;规范乡镇自用船舶标志标牌的制作和装订;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船舶的用途进行准确定性,对“三无”船舶和低质量船舶进行逐步取缔淘汰;让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规范、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附件:《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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