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建设债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黔农综改〔2010〕53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县2011年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建设债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基本要求,我县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实行“统一清理、分项化解”的原则,成熟一项、化解一项。2011年,全县要完成因集体等垫交农业税(之前已安排并锁定债务余额,本次不再进行清理)、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形成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政策界定
(一)债务范围。本次清理化解的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建设债务是指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修建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指乡村为修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场所及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
(二)债务时限。本次清理化解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建设债务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发生的时间界限为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三)债务及其本金﹑利息认定。
1. 债务认定。债权、债务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其债务不予认定;对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的,认定净债务;因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明显不合理等因素产生的债务应剔除不合理部分;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纳税凭证、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向供货商购置设施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报告或记录、资金结算凭据,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
2.本金。未计利息的实际债务数额。
3.利息。以产生债务时书面签订的合同利息为基本依据,未注明利息的一律不予认定和偿还。利率一律以债务期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计算,以不高于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测算,其间凡高于当年金融机构1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部分一律予以剔除。同时坚持“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将原已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本金。
三、 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20日前,各乡镇要完成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债务的清理认定和上报工作。同时要逐笔填报《其他公益性乡村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附表1),按类别填报《其他公益性债务实际余额用途汇总表(按来源)》(附表2)、《其他公益性债务实际余额用途汇总表》(附表3)和《其他公益性债务实际余额用途汇总表(按负债主体)》(附表4),并随之提供债务有关佐证资料依据和乡镇纪委出据的乡镇债务总额认定书。
第二阶段:2011年10月21日至11月底前,县综改办组织人员对乡镇申报的债务余额进行逐笔审计,并完成其债务锁定、债务余额监管系统的录入和上报工作。
第三阶段:2011年12月15日前,县综改办完成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化解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待省级批复。
第四阶段: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化解债务资金的筹集,债务余额的剥离、化解、销号等一系列工作后,进行自查验收和工作总结。
第五阶段:迎接省、地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化债工作有序开展,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机构,增加工作力量,建立由财政、审计、监察、银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参与的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负起统一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化债工作领导小组,为化债工作提供保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具体的工作格局。在具体工作中,县综改办是偿债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银监、银行等是相关责任部门。县综改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和考核补助等;乡镇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相关基础数据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偿债集中支付、资金使用监督等;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实际债务、审计化债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举借新债和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等。
(二)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运作。一是严格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等相关部门,对乡村其他公益性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逐笔核实认定,做到不重不漏,实事求是地反映债务情况。二是张榜公示。对经过乡镇审核认定的债务,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三是建立台账。对公示无误的债务,在认真清理核实、确保无虚报、漏报和重报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县乡两级须同时建立),实行动态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清理化解公益性乡村建设债务工作,是中央和省为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切实减轻乡、村基层组织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县、乡两级要对各自的债务数据及其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县乡待债务余额审计锁定后要分别出具债务审计认定书,其中乡级认定报告需由乡镇纪委出具,县级则由审计单位出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