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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荣乌高速公路徐水至涞源(冀晋界)段一期工程设置收费站的复函


【颁发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荣乌高速公路徐水至涞源(冀晋界)段一期工程设置收费站的复函
(办字〔2011〕140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交公〔2011〕829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荣乌高速公路徐水至涞源(冀晋界)段一期工程建成后,设置徐水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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