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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唐山市滨海大道海港开发区至曹妃甸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


【颁发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唐山市滨海大道海港开发区至曹妃甸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
(办字〔2011〕141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交公〔2011〕827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唐山市滨海大道海港开发区至曹妃甸段一级公路建成后,在大清河西约14公里处设置曹妃甸东主线收费站1座,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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