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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农办等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若干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农办等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若干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府办〔2011〕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市委农办《关于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偏远山区、地质灾害点和水资源保护区等村庄整体搬迁的意见》、市教育局《关于小城镇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关于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财税扶持意见》、市建设管理局《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市卫生局《关于试点小城镇卫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市环保局《关于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旅游局《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意见》、市金融办《关于鼓励试点小城镇金融服务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等八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配套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请市发改委(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政策执行的评估检查工作。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偏远山区
地质灾害点和水资源保护区等村庄整体搬迁的意见
(市委农办)
为稳步推进关于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偏远山区、地质灾害点和水资源保护区等村庄的整体搬迁,制定本意见。
一、搬迁类型
(一)列入征地拆迁范围,需村民整体搬迁的,按照现行征地拆迁政策组织实施。
(二)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村民自愿整体搬迁的,可在符合所在区规划的前提下选择以下搬迁方式:异地或就地、就近集中安置;村民自行购置商品住房;所在区组织实施的其它搬迁方式。
二、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区、镇对需要整体搬迁的村(组、居民点)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为搬迁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二)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安全环保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选址。
(三)统一规划。各区组织编制村庄整体搬迁规划,可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各种基础设施配套,并为今后的新住户留有余地。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扶持政策、进度要求、职责分工、保障措施。
(四)精心设计。规划建设部门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
(五)组织建设。各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办理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实行指导、督促。
(五)登记发证。房屋竣工后,相关部门及时组织登记并发放房屋相关证件。
三、扶持政策
(一)村民自愿选择集中安置的,可参照移民造福工程政策组织实施。各区可根据自身年度财力情况,给予搬迁户一定期限的安置小区物业费优惠或补助。
(二)对在小城镇购置商品住房的搬迁户,各级可根据自身年度财力情况,给予购房补助。搬迁户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以退还,村集体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给予补偿。
(三)所在区组织实施其它搬迁方式的,根据有关规定减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时完善迁入地水、电、道路、通讯、排污、社区服务等基础设施。
(四)农村住宅通过货币安置或置换安置房后,拆除原住宅,同时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搬迁户的户籍关系迁入社区管理,在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权利,并按规定享有原居住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申请宅基地以外的权益。所在地社区组织、公益性岗位按一定比例优先录用搬迁户,帮助解决就业和收入问题。
(五)搬迁户原承包经营的集体耕地(果林),可以依法继续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有偿进行流转。各级要积极采取项目扶持、资金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规划建设简易储藏间等农业生产用房为耕作提供方便等形式,扶持农业企业、专业大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承包搬迁户原承包经营的集体耕地(果林),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耕地(果林)撂荒。
(六)村集体资源、资产可依法给予货币补偿,也可通过置换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实现村集体资源、资产保值增值。
(七)支持村集体“三资”(资金、资源、资产)和搬迁户入股参与迁入地、迁出地或其它地点的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市、区、镇(街)根据项目规模、村集体“三资”入股和搬迁户个人参股等情况,积极采取项目扶持、资金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或完善配套设施等形式,扶持村集体“三资”和搬迁户入股的股份合作经济项目。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小城镇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厦门市关于小城镇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改革试点目标和内容
(一)改革目标
在同安汀溪、翔安新圩、集美灌口、海沧东孚四镇实施小城镇教育综合改革,实行“高位对接战略”,采取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由名校输入先进办学理念、优质办学资源和成功管理经验,带动农村学校在办学特色、校园文化、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创新,在办学质量上得到提升,探索优质名校和农村学校合作发展的新路子;同时在同安汀溪、翔安新圩两镇开展十年免费教育试点,优化整合小城镇教育资源,探索初中、小学和学前一年教育一体化,总体提升小城镇义务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水平,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
(二)改革内容
1.高位对接战略
以优质名校和农村学校实施委托管理及合作办学为抓手,在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实行一体化管理和评价,实现校际行政管理干部和专业教师相互交流、设施设备及课程资源共享,促进农村学校在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管理、师资素质等方面的全面提升。
2.十年免费教育试点
根据同安、翔安本区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布局规划,整合两镇的义务教育资源,以创办十年制免费教育学校为抓手,统筹教育资源,高质量高水平推进义务教育。
二、改革试点措施和保障
(一)学校管理方面
市教育局与同安、翔安区政府签订十年制教育改革试点扶持协议,扶持期限暂定三年。
市教育局委派同安一中对汀溪十年制试点学校进行管理,厦门实验小学协助;委派厦门六中对新圩十年制试点学校进行管理,五缘实验学校协助;积极推进厦门一中和灌口中学、东孚中学的合作办学;积极推进厦门实验小学和灌口中心小学的合作办学。
由厦门一中、厦门六中、同安一中、五缘实验学校、实验小学派出管理团队协助对接合作的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
市教育局对合作学校实行年度教育教学质量一体化评价。
(二)教育教学管理方面
建立合作学校教育教学一体化管理机制,优质名校出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进行支教,定期到农村学校开展示范观摩、专题培训等活动,建立联合备课、听课、评课制度,优质名校接受农村学校选派干部和教师挂职锻炼;建立学生交流机制,联合组织学生冬令营、夏令营活动,加强学生之间的沟通,丰富学生假期生活。
(三)教育科研方面
市教科院成立课题组,对十年制学校的办学模式进行专题研究;协调区教师进修学校在农村学校设立学科教研中心点,形成市、区、校三级教研平台,提高农村学校的教科研工作水平。在农村学校分别建立网上教研系统,方便教研、培训等活动的开展。
(四)经费投入方面
农村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提前在2011年达到全市统一标准,由区政府每年按正常渠道和预算需求给予拨款,划拨到农村学校。对于同安、翔安区农村学校当年提高标准所新增的经费,市财政从农村义务教育体系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50%;对于集美区农村学校当年提高标准所新增的经费,市财政从农村义务教育体系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25%。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财税的扶持意见
(市财政局)
 
为推进试点镇的综合改革,增强试点镇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试点镇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和《厦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现对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提出如下财税扶持意见。
一、扶持措施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1.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健全和完善试点镇财政管理体制。试点镇所在区要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适当下放和扩大试点镇的财政管理权限,探索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增强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协调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能力;进一步明确试点镇财政机构职能,有条件的试点镇应设置独立的财政机构,确保镇级财政管理机构有效行使各项财政职权;进一步充实试点镇财政机构工作人员,明确财政工作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财会人员持会计证上岗制度,保证财政干部相对稳定,提升试点镇财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2.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试点镇收支范围,规范区与试点镇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有利于试点镇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试点镇财政自给率,充分调动试点镇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确保试点镇有较充足财力推进各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1)对试点镇比上一年度新增的地方级收入(剔除市、区兑现试点镇区域内企业扶持或奖励政策资金),从该镇被省里确定为试点镇当年度起,由市、区财政按照收入级次予以返还;对市属集中企业收入、市级固定税种收入和已明确收入分成体制的工业集中园区仍按照现行规定的体制执行。
(2)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在按照规定提取各项规费和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部用于试点镇的建设和发展,优先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3)对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等日常管理费用后,全额返还专项用于试点镇及村(居)社区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及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试点镇经济发展
1.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上述项目的建筑安装企业前三年缴交的建安营业税按收入级次全额予以拨补。
前款所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及符合条件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直接服务于试点镇的项目。前款所称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符合条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前款所指大型商贸企业是指省里正式批复确定为试点镇以后入驻试点镇经营,设有固定场所、拥有货物实物和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且年经营收入在1亿元以上、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百货商场、超市等商业零售企业。
3.鼓励试点镇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方式,支持发展新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对试点镇成立并经确认资格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自盈利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收入级次全额予以拨补。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1.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转贷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多渠道支持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和财政资金投入的示范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具有投资回收能力的试点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促进试点镇公共项目投资建设的滚动发展。
2.除部门专项扶持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外,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纳入试点镇建设计划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区(含镇)分别按照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的比例分担项目建设资金,区(含镇)配套资金可从返还试点镇的新增地方级收入等多渠道予以安排,以确保试点镇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3.鼓励试点镇深入推进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通过大型公共设施和场所、户外广告牌等资源的市场化运作,增加试点镇的收入来源。
4.适度整合市直相关部门支持小城镇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积极扶持试点镇乡村旅游、农业产业化等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壮大试点镇经济实力,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岛内外差距提供示范。
(四)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各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等要建立起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扶持资金监管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和管理行为,加大对各类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度应对试点镇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试点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试点镇财政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和有序运转。各试点镇财政机构应健全辖区内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试点镇财政财务的内部监督,及时将资金使用存在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办理程序
(一)新增地方级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扶持的办理方式
1.对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的返还实行跨年度办理。由区财政局根据试点镇上一年度地方级收入的增收情况在体制结算时返拨试点镇;对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试点镇地方级收入增收分成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补助相关区财政局。
2.对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局根据试点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等实际情况定期予以拨付。
3.对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容环卫部门提供的试点镇实际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扣除一定比例的日常管理费用和业务补助费用后,全额返还试点镇所在区财政局后,由区财政局予以返拨。
上述收入项目的返还,区级财政应在年终体制结算时提供试点镇收入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兑现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的办理方式
1.对符合规定的在试点镇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和从事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根据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附报资料为:
①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文件;
②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③该项目当年度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情况;
④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附报资料为:
①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②该项目当年度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情况;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建安营业税扶持,应当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关于建安营业税扶持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筑安装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3)主管税务部门给予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业主企业税收优惠证明材料;
(4)业主企业进行项目建设的施工合同或建筑安装企业与业主企业签定的施工合同等;
(5)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申请财政扶持年度1-12月份建安营业税种完税证明、纳税缴款书等相关税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对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或金融保险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应当于次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关于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报告;
(2)《试点镇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2);
(3)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申请财政扶持年度1-12月份相关税种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企业所得税还须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终汇算清缴报告、所得税纳税缴款书和企业当年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等证明材料;
(5)大型商贸企业需提供证明申请扶持年度营业收入情况的审计报告及从业人员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对试点镇成立并经确认资格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应当于次年6月30前向区农业、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申请财政扶持的报告;
(2)《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3);
(3)经税务部门核准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终汇算清缴报告、所得税纳税缴款书以及当年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证明;
(4)集体资产改制的实施方案及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清产合资及股份量化结果以及镇政府(街道办)确认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资格的证明材料;
(5)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中,原件由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企业,其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对财政扶持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区级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备案;财政扶持金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批。财政扶持资金统一由区财政负责办理拨款,对建筑安装企业、大型商贸企业或金融保险企业拨付的扶持资金从年终体制结算返还试点镇的新增地方级收入中予以剔除;对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扶持资金应由市和镇(街)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三)纳入试点镇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的办理方式
对试点镇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区级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拨付需承担的建设资金,区财政局按照相同比例补助试点镇;对中央转贷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试点镇所在区财政局。
三、本意见所称的试点镇是指省政府正式发文明确的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表一:建筑安装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二:试点镇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三: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表一
试点镇建筑安装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税收收款国库

 

税收预算级次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批准设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在试点镇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企业名称

 

项目业主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享受建安营业税收扶持起止期

 

申请扶持年度

 

申请扶持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金额

依据文件(文号、条款及具体规定)

 

 

 

 

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扶持情况

年度

扶持金额

年度

扶持金额

 

 

 

 

申请扶持年度申请的财政扶持资金

扶持相关税种

所属期间

纳税情况

扶持金额

 

 

 

 

 

 

 

 

所在区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核准金额: 仟佰拾万仟  百  元(小写:元)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联,由申请单位、区财政、市财政各存留一份。 附表二
试点镇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税收收款国库

 

税收预算级次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批准设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入驻试点镇日期

 

经营面积

 

上年度营业收入

(大型商贸企业)

 

从业人员

(大型商贸企业)

 

享受税收扶持起止期

 

申请扶持年度

 

申请扶持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金额

依据文件(文号、条款及具体规定)

 

 

 

 

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扶持情况

年度

扶持金额

年度

扶持金额

 

 

 

 

申请扶持年度申请的财政扶持资金

扶持相关税种

所属期间

纳税情况

扶持金额

 

 

 

 

 

 

 

 

 

 

 

 

所在区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核准金额: 仟佰拾万仟  百  元(小写:元)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联,由申请单位、区财政、市财政各存留一份。 附表三
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税收收款国库

 

税收预算级次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批准设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纳税年度

净利润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申请项目

 

所在镇(街)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由申请单位、镇(街)、区财政、市财政、市农业局各存留一份。
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
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建设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的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1号),为加快推进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建设,促进其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实际,针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特指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集美区灌口镇、海沧区东孚镇)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用地供应
(一)加强规划控制和引导。按照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有效改善土地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及用地供应规模。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集美区灌口镇、海沧区东孚镇四个镇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126公顷、457公顷、1441公顷、1672公顷。因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四个镇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在所属行政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平衡的情况下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的住房建设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周边的农村住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向集镇推进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本着方便农户生产生活的原则,统一规划、就近安置、集中建设。
(二)适当增加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先行实施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形成的增减挂钩指标可优先保障本镇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节余的指标也可有偿调剂给其它地区使用。
二、鼓励支持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
(一)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2011年至2013年内对个人购买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对所缴交契税给予适当额度(购房款总额0.5%系数)财政补贴,由房产主管部门在交易时先征后返。
(二)加大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简化个人购买我市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贷款审批流程,探索扩大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消费信贷的抵(质)押物范围。
(三)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房购房户在医疗、社保、教育方面享受小城镇居民同等政策。对购买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
(四)鼓励试点小城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鼓励试点小城镇农民在试点小城镇购买商品房。对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按照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续保留,也可退还或依法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也可退还村集体。村集体应根据收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数量、质量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采取本镇内异地置换方式,鼓励边远山区农民跨区域转移到试点小城镇安居乐业。对试点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仍保持农业耕作(耕地被征收不足40%)的无房户、危房户,按照集中就地安置原则,可申请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公寓。
(五)鼓励试点小城镇建设公共租赁房。鼓励试点小城镇因地制宜开展公共租赁房建设,对试点小城镇公共租赁房项目优先安排。
三、有序推进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危旧房改造
结合实施小城镇规划和镇容整治。推进城市房产开发政策向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延伸,切实保障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供应,支持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以房地产开发的市场运作方式,有序推进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危旧房(含私人)改造。将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危旧房(含私人)改造纳入所在区危旧房(含私人)改造规划,规划区内的危旧房(含私人)改造享受城市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危旧房改造实行安置房优先建设、优先安置的原则,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定实施方案、主体;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安置房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营造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业发展投资环境
(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鼓励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进行成片房地产综合开发。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支持到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允许在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降为20%。
(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时限、规范内部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合法拆迁。以及水、电、气等配套等问题,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环保,各部门在科技、环保、新材料、新技术推广计划、资金上应给予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优先保证。
五、加强对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监管
(一)加强市场引导。根据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城镇职能定位,因地制宜地培育和发展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业,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提高开发建设水平,切实改善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人居环境;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购房,促进我市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严格建设程序管理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引导发展物业管理,创建安全、整洁、美观的小城镇居住环境。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和建立小城镇集体用地流转和交易市场,协调国土等部门,制定允许集体用地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流转的相关政策,通过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试点小城镇卫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为配合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卫生改革发展,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健康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为契机,加快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落实医疗卫生公益性保障机制,逐步完善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进程,加快卫生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市级医院对口扶持卫生院的长效机制,突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急诊急救、特色专科,不断提高小城镇整体医疗卫生保障水平,更好地为小城镇居民服务。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小城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卫生院整体功能全面增强,建设和发展特色专科,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科学高效,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镇卫生院建设
1、积极配合市、区政府推动镇卫生院硬件建设。增加卫生院床位设置,其中:汀溪镇卫生院设置住院床位30张,新圩镇卫生院设置住院床位50张,东孚镇卫生院设置住院床位50张,灌口镇卫生院调整住院床位为50张,2-3年后根据卫生院发展和病人的需求,必要时增加床位设置。
2、加强协作和技术扶持。采取“输血”加“造血”相结合的办法,由市级医院派出业务骨干到卫生院工作,参与卫生院管理;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强化“三基”培训,对卫生院卫技人员进行传帮带。
(1)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提高急诊急救能力。厦门市中医院扶持汀溪镇卫生院、厦门市第一医院扶持新圩镇卫生院、厦门市第一医院扶持东孚镇卫生院、厦门第二医院扶持灌口镇卫生院。
(2)市级医院可选派一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到卫生院挂职副院长,分管医疗工作。本着缺什么、帮扶什么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派思想作风好、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医疗骨干到卫生院工作。
(3)卫生院可增挂市级医院协作医院的牌子。
3、建设特色科室。根据小城镇镇情和医疗卫生资源现状,汀溪卫生院重点加强中医科和康复理疗科建设。新圩卫生院重点加强妇、儿科和中医骨伤科建设。东孚镇卫生院重点加强口腔科和中医科建设。灌口镇卫生院重点加强儿科、中医科建设。
4、建立人才培养引进的长效机制。
(1)在上级医院扶持期间,通过传、帮、带,提高卫生院卫技人员的业务素质;
(2)选派卫技人员免费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同时鼓励卫技人员在职学历教育;
(3)加大人才招考和引进力度,并通过区卫生系统内调整,逐步改善卫生院的人员结构。
5、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制度,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公共卫生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6、积极支持市红十字会等慈善团体开展惠民医疗工作。
(二)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探索镇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探索对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建立规范的一体化管理体制。
2、继续开展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汀溪镇有13个村,已建成的标准化村卫生所2个,在建1个,明后年拟建2个。新圩镇有16个村,已建成的标准化村卫生所6个,明后年拟建10个。东孚镇有12个村,已建成的标准化村卫生所3个,在建3个,明后年拟建3个。灌口镇有12个村,将依托村部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明后年拟建3个标准化村卫生所。
3、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保乡村医生依法行医,文明行医,确保村级公共卫生任务的完成;二是通过继续医学教育、在职学历教育和进修培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三是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定向培养大专学历乡村医生政策,逐步解决乡村医生后继无人问题。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环保局)
为加强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与保护,加快推进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部署,就我市试点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好规划配套,实施分类指导
(一)尽早完成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要把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农业生产清洁化、城乡环保一体化、村庄发展生态化等内容纳入规划之中,新规划的居民点必须有统一的生活污水管网和处理系统。努力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制定并启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厦门市村庄综合整治规划(2009-2015)》、《试点镇环境规划》和本镇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农村综合整治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农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文特色、产业特色、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完善村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期内农村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立充实项目库,为年度资金申请提供依据。编制完成“四个一案”(即每个村庄、每条排污沟、每个排污口、每个污染源一个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细化工作思路,明确主要目标
要充分运用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取得的成果,深化生态村的创建工作。以生态村的创建为推力,创建一批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村,树立一批不同类型的典型,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试点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至2012年,试点镇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控制,农村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民环保意识全面提高,农村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在已获得省级生态村称号的四个村(汀溪镇:汪前村、造水村、五峰村,新圩镇:马塘村)的基础上,至2013年试点镇所辖行政村80%完成生态村创建、试点镇完成省级生态镇创建。
——至2012年同安汀溪镇、翔安新圩镇两试点镇分别建1座镇级污水处理厂,2013年集美灌口镇、海沧东孚镇的生活污水要完成市政管网建设,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80%以上。
——重点工业污染源100%达标排放。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0%达标。
——饮用水卫生100%合格。
——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以上。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100%。
——禁养区内养殖场100%拆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00%达到生态型“零排放”或发酵式生物养殖技术零排放要求。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250(折纯,公斤/公顷·年)。
——农药施用强度<3.0(折纯,公斤/公顷·年)。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m2/人。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95%。
——森林覆盖率≥45%。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60%。
——全面完成农村河沟疏浚整治,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
——试点镇范围内的小流域污染得到控制,流域水质达到功能区划标准。
三、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整治突出问题
(一)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为工作主线,以试点示范为先导,同时抓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农村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镇区建镇级污水处理厂,污水尽量考虑再生水的综合利用,用于生态补水、农业灌溉、景观绿化用水。村庄采用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着力推广生态型零排放治理模式。采用生活污水就近渗灌林地和绿地或因地制宜采取整体三化池、沼气池、土地深度处理、地埋式污水处理站、污水集中池投加微生物菌进行治污、除溴、除藻、药物消毒等方式妥善处理,再将经一定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用于农业灌溉,实现生态型“零排放”。部分不能做到生态型零排放的农村生活污水要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争取到2012年,全面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问题。
(二)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改善水质。把保障和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至2013年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以及矿产开采、餐饮娱乐和生产经营性的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的活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标志、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应完善防撞、减速带及突发事故的防污染应急收集池等防护设施。水源保护区的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禁止修建水电站;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禁止以林项改造为名,种植巨尾桉树;禁止开山种茶,防止水土流失,确保库区生态公益林不受破坏;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只限于有计划有比例地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禁止林事活动施用化肥;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化为生态公益林。严格禁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二级保护区内加强对化肥、农药、垃圾和有害物品的监控。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定期向水库投放觅藻类鱼苗,提高水库的生态功能。
(三)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按照城市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环境功能区等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并严格执行禁养、限养区制度,优化养殖布局,削减散小畜禽养殖户。禁养区内养殖场全部拆除;养殖区内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做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生态型零排放要求。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费征收。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全面推广猪—沼—林、猪—沼—草、猪—沼—菜、猪—沼—渔或发酵舍等生态型零排放模式,做到生态型“零排放”。
(四)全面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垃圾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的原则,建立户统一保洁、村镇统一收集、区统一中转、市级统一填埋的农村生活垃圾四级清运处理系统,实行“一条龙收集、一站式处理、一体化运作”。普遍建立长效卫生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村庄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等日常保洁工作。
(五)大力开展农村非工业区企业污染防治。落实各项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制定农村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有效减少农村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死灰复燃。加大对农村地区非工业区企业污染整治力度,对突出的环境问题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业废物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产生的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防止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
(六)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作物专用肥、缓释肥、有机肥等新型肥料,逐步提高化肥施用效率,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开展农田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率达100%以上,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绿色和有机食品等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已完成的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制订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综合试点。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的治理和修复,积极开展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创建。土地整理、复垦和滩涂围垦要科学规划,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
(七)开展生物多样性的培育和保护,保护自然生态。要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优先搞好对生物多样性重要区域的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库,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努力使生物多样性保护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八)积极推进河沟池塘污染整治。制定远期将河沟池塘作为新城区生态景观河、塘进行整治、保护、开发、利用的规划,适时实施;近期要疏浚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建立农村河沟池塘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全力清除农村河沟池塘水面有害漂浮物、障碍物,努力恢复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严禁随意填埋或改变河沟池塘用途,优化和提升沿岸土地品味和价值。到2012年,完成试点镇农村河沟疏浚整治,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小于现有水平。
(九)综合整治小流域污染。小流域是厦门宝贵的生态景观资源,是新城区建设的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必须保留其自然水体系统及其连续性、完整性和生态蓄水的要求,将整个小流域作为一个完整系统,制定小流域整治、保护、开发、建设规划,分期加快实施。近期按照《厦门市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规划》,抓紧、抓实辖区内溪流的截污、清淤等整治工作,确保流经辖区的溪流水质功能达标。
四、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落实
各级公共财政要继续向农村倾斜,坚持环保投入优先原则,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支出结构,加大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落实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程的配套资金。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通过项目包装等形式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村庄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沼气利用、改水改厕、河道疏浚整治等方面的补助资金。镇政府应按照厦门市政府转发的由市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厦府办[2009]192号文)的文件精神,尽快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积极争取“以奖促治”项目。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环境保护投入的财政预算并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制定补助、贴息等政策,引导村民、企业、村级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等多元主体在农村环境整治中投入启动资金。
五、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队伍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试点镇应配备1~2名以上专职环保协管员。同时应积极组织镇、村干部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有关农村基层干部环保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对村级国土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开展环保知识和技术培训。
六、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确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级指导、区协调、乡镇负责、村庄实施”的工作机制,突出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七、加强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
通过广告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分发资料,广播宣传,编制简报等多种形式宣传保护环境,让环境保护深入普通百姓心中,激发公众参与热情,推动试点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促进综合改革
试点小城镇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意见
(市旅游局)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推动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集美区灌口镇、海沧区东孚镇等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旅游业,经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定位,发挥旅游业在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中的重要作用
旅游业是一项拉动能力强、投资效益好、促进消费快、容纳就业多的综合型动力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业,对于促进以旅助农、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优化结构、增加就业、提高生活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集美区灌口镇、海沧区东孚镇均有优良的温泉、森林、农业等生态资源以及浓郁的闽南民俗风情,并已建成日月谷、翠丰和盛之乡等高档次的温泉度假村、双龙潭生态运动景区、银鹭山庄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以及五峰和荏畲等多个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且地处闽南城市群的中间核心地带,具有很大的旅游业发展潜力。在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建设中,四个小城镇要根据各自的资源特色,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己的特色旅游项目,充分调动各方面尤其是当地农民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当地的特色资源、生态环境、农业生产、民俗乡风等,完善行、游、住、食、购、娱等功能服务,构建特色的旅游产业体系,推动各自小城镇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加强扶持,推动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加快发展旅游业
(一)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摸清各个小城镇旅游资源的数量、类型、等级与分布,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明确各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时序安排,策划特色鲜明的旅游活动与产品项目,排出配套的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构建特色的、合理的旅游产业体系。
(二)安排专项支持资金。与市区两级财政协商,争取安排小城镇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的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对于非财政投入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服务项目和旅游产品项目,贷款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财政贴息补助,贴息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每年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已与市财政局协商并发文)
(三)发展特色旅游产品。旅游产品开发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各异、游客喜爱的旅游景区(点)、休闲度假产品、民俗文化体验项目以及旅游节庆活动等,不断推进旅游产品特色化和多样化。深入挖掘旅游产品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档次与品质,增强旅游产品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汀同安区汀溪镇着重发展温泉养生产品,打造成以温泉养生与生态疗养为特色的度假小镇;翔安区新圩镇大力发展生态休闲和工农业旅游产品;集美区灌口镇着力发展特色餐饮和山地运动等旅游项目;海沧区东孚镇注重发展高端休闲度假旅游产品。
(四)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重点开发和生产体现地方特色、闽南风情浓郁,具有纪念性、艺术性、珍藏性、便携性的旅游商品。对功能多、技术含量高、市场反响好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予以旅游专项资金的扶持。
(五)拓展旅游客源市场。指导和帮助各个小城镇分析旅游市场需求,把握旅游市场规律,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分层次、分重点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尤其是城市居民市场,利用各类媒体与营销平台宣传推广小城镇旅游线路产品,打造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的特色品牌,逐步将小城镇的特色旅游产品纳入全市常规旅游线路。
(六)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指导和帮助小城镇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道路、停车场、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公厕等公共基础设施,并完善旅游信息咨询、导游讲解等相关旅游服务。
(七)培训旅游从业人员。尽可能多地吸纳当地农民从事旅游业的管理、经营和服务等工作,专门制定培训计划,分批次组织对各小城镇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鼓励试点小城镇
金融服务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市金融办)
为优化同安汀溪、翔安新圩、海沧东孚、集美灌口四个试点小城镇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试点小城镇金融业,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于厦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小城镇金融体系建设
第一条 鼓励试点小城镇现有金融机构按照资金属地原则,努力实现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确保小城镇贷款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第二条 引导在试点小城镇所在区设有区级分支机构的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岗位,增加人员配置,适当下放信贷权限,主动开展“离镇式”金融一揽子服务,在零售业务和对公业务方面向试点小城镇进行适度延伸。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试点小城镇设立自助便民服务网点,布设离行式自动存取款机,发行借、贷记卡,配置商家pos机,推广代收代付业务等;随着试点小城镇核心城区的逐步建设完善,实现在试点小城镇开设营业网点。
第四条 鼓励在试点小城镇设立村镇银行等金融组织或将业务延伸到试点小城镇;支持和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进入试点小城镇开展业务。
二、鼓励扩大金融支持领域
第五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主动融入试点小城镇建设进程,实现资金与项目对接、资金与规划对接。在落实核心区建设项目承贷主体资质和担保机制的基础上,组织银团贷款,确保后续贷款跟进,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六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改进试点小城镇工业园区企业金融服务,解决园区内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适当扩大“金税扶优工程”专项贷款额度;用足用好现有“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品种,进一步丰富融资渠道,逐步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第七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试点小城镇发展特色农业和转产转型。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鼓励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开发多样化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满足农民多元化信贷需求。
第八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文化和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发,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支持试点小城镇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第九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鼓励加强银商合作,推广银行卡使用。积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为试点小城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三、推动完善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条 在试点小城镇推行“信用社区”评定和年审工作,促进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要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小城镇尝试建立农户信用电子信息档案,推动农户信用评级。各金融机构要给予守信农户贷款资金优先安排和贷款利率优惠。
第十一条 促进商业保险公司逐步扩展试点小城镇的保险业务,将农户家庭和农村企业的财产险、农户个人健康寿险等纳入保险范畴。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试点小城镇拓展业务,鼓励设立涉农担保基金或成立涉农担保公司,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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