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榕政办〔201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1〕1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学习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切实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所属部门局务会议每半年应安排一次专题法律知识讲座。围绕政府工作重点、社会热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举办2期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集中培训领导干部过程中,要加大法律知识在教学中的比重,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保证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员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市公务员局、市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配合)
(三)创新和完善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要制定年度的培训计划并创新培训方式,积极聘请知名法学学者专家、知名律师及政府法律顾问开设讲座,提升我市各级法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人才储备。(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深化制度建设,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
(四)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依托福州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的有利位置,着眼于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政策措施的前瞻性研究,为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认真组织做好2011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年度政府规章的制定、修订计划。要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广泛听取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等相关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提升法规起草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开展政府立法的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六)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局(委、办)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要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查阅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七)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依法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县(市)区政府报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要加大审查力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对2000年至2010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废止、修改或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八)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机制,细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流程、服务方式和内容。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数字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九)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制度。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落实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合法性审查制度。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十一)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职能,注重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继续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已梳理完成的行政职权的目录、行政职权运行的条件、运行程序和办理时限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促进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同时要结合法律法规的出台、废止等情况及时调整行政职权,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效能办、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完善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以“福州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平台”为载体,加大指导和检查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公开执法流程,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法制办、市效能办、市数字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深化并推广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已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向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职权领域推进,结合上述行政职权的特点分类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市效能办、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在政府网站和行政执法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依法新取得执法资格和依法被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妥善解决部门之间执法交叉、重复执法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要综合采取调解、复议、信访、诉讼等多元化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行政监督。
(十七)认真接受人民法院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的良性互动机制。(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建立科学的审计监督机制。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健全创新审计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并完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审计结果公告等制度。(市审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九)强化法律法规监督。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怠于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法规的统一和权威。(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六、防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坚持依法办理信访事项。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信访积案清理工作,消除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因素。(市信访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强行政调解的制度建设,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调解行为,明确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保障,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创新工作机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不断拓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领域,深化大调解理念,探索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方式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优越性,有力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十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继续完善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在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同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完善政府依法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研究论证工作,探索建立反映实际、符合现实需要,适应今后发展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推进依法行政绩效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效能办、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六)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大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方面的力度,逐步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政府法制工作有人做、做得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试行配备兼职法制员,推进乡镇、街道的依法行政工作。(市编办、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县的建设工作。连江县作为省政府确定的全省9个依法行政示范县之一,在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大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要勇于创新,总结在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并加以推广,实现以点代面,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市法制办、连江县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