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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河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综合处关于上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河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综合处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畜牧主管局,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畜牧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根据国家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前期工作,编制上报投资计划,争取国家投资支持,请你们按照区域规划要求,抓紧组织上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重点支持养猪大县的生猪生产,引导生猪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调整,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优先支持标准化示范场(包括正在创建的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成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和已通过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规模养殖场。

(二)2005年以来国家已安排过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投资以及2007-2011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或已上报的生猪扩繁场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投资的不再安排。

二、项目建设内容

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要严格按照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筛选项目,以各市、扩权县(市)为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不得为扩大补贴覆盖面而压减规模。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1、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0万元。

2、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40万元。

3、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60万元。

4、年出栏3000以上的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1、请各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于10月15日前联合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畜牧兽医局。投资建议计划应附附件二、三、四各表。项目确定后附件二应排好先后顺序,上报文件应与电子稿一致。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等具体工作待国家明确我省投资规模后另行通知。

五、项目安排原则及要求

(一)安排原则

1、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原则,凡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申报;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确定的规模档次申报,不得虚报,不得重复安排项目;

4、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及扩权县(市)组织申报项目的范围,应包括所在地的省直单位和农垦管理(开发)区(国有农牧场)。

(二)具体要求

1、严格实行项目公开制度。各市、各扩权县(市)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对象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内容,以及经过筛选后拟申报的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公示,确保广大企业和养殖户的知情权,提高项目安排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好中选优的原则。筛选的项目经公示并确认无争议后方可上报,并在上报文件中将公布方式及确认程序、结果予以说明,否则不予受理。

2、各市、扩权县(市)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各市、扩权县(市)畜牧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确保按时上报。逾期未能上报的,省将视情况调整补助投资及规模。

附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

河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综合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病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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