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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通知
(榕政综〔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1992年11月2日,市政府核定公布盘石山遗址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公布了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考古勘探和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及保护范围。盘石山遗址文物本体范围及保护范围为:盘石山遗址核心范围(详见附图)。希望遗址所在地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盘石山遗址核心范围图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盘石山遗址核心范围图(图略)

附:gps测点说明:
a测点:北纬 26°07′45.1″,东经 119°18′32.5″ 海拔:20米。
b测点:北纬 26°07′46.0″,东经119°18′31.7″ 海拔:20米。
c测点:北纬 26°07′44.3″,东经119°18′27.9″ 海拔:19米。
d测点:北纬 26°07′44.0″,东经119°18′27.8″ 海拔:1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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