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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西安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西安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立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陕政字〔2010〕147号)及《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理顺全省药品“三统一”工作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0〕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西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办发〔2010〕220号)名称及职能分工进行调整,改设西安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秋实 副市长
副组长:王育选 市政府副秘书长
秦鸿学 市卫生局局长
白湘霖 市食品药监局局长
成 员:马俊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任晓今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华俊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晓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祥水 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顺智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顺德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教社 市食品药监局副局长
李军昌 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正谊 市法制办副主任
马天蜀 市物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秦鸿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顺德同志和李教社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3.负责对区县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及市级相关部门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指导。
4.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相关工作。
5.完成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协调督办工作。
2.负责拟定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3.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计划。
4.负责对区县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及考核评定。
5.负责全市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6.负责向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7.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动态及其它有关事项。
8.完成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卫生局履行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其它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食品药监局负责组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监督、指导配送企业按基本药物目录配送药品,及时掌握并保证配送的基本药物在品规、及时性和服务质量上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负责受理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3.市工商局负责对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4.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申诉、举报,对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5.市法制办负责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申诉、举报和查处。
7.市财政局负责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经费保障。
8.市人社局负责相关医保事宜。
9.市发改委参与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政策、规定,协调有关工作。
10.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宣传工作。
各区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设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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