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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函[2011]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成府函〔2011〕8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成都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并撤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张济环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副主任: 吕长华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老干局局长
李榕市人社局副局长
郭强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优华  成都警备区政治部主任
田世隆  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
王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委 员:葛振中市监察局副局长
吴皓市经信委副主任
崔昌宏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泽辉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伯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何杰 市医管局副局长
孙光泽市工商联副主席
刘兴蓉市财政局副巡视员
丁弘市国资委副巡视员
章  群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专家委员)
王建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专家委员)
杨  静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专家委员)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组成人员及管辖范围如发生调整,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聘任、解聘市本级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指导、监督、检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活动,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三、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区域内在市以上注册机关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用人单位驻所地即注册、登记地在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关系)履行地即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在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二)市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驻蓉部队师级以下聘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政府应比照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和管辖范围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依法予以确定。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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