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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颁发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厦地税函[201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厦地税函〔2011〕70号)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规定,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调整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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