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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颁发部门】 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潭政发[201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潭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水平,结合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提高规划执行力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依据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项目建设,要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前期论证和选址的前置要素,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凡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编制和各类开发园区、示范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都要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首要前提。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严格把关,切实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落到实处。
(二)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程序。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控作用,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范围。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工作,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发现,严格责任追究。
(三)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本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具体业务办理环节中严格审查,充分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二、强化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提高预审管理水平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所有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权限、程序、内容和要求实施用地预审。在预审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所出具的预审意见要行文规范,内容详实可靠,同时应及时将预审情况进行系统备案。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项目。
(五)把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程中,应把各类园区和示范区等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重点区域,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投资准备情况等作为审查的重点,有效解决虚假项目报批、后续建设乏力等问题,确保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三、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控,提高计划管理水平
(六)合理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上一年度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下发执行。在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既要充分考虑市城区报国务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需求,又要统筹兼顾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做到分配合理、规模适当。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年用地需求情况,尽可能地把年度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用地项目,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新型工业化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使有限的用地计划指标用于能够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好项目。
(七)土地利用计划要与已批土地使用情况挂钩。已批准的土地要及时开展征地拆迁、及时供地、及时使用,不得闲置。对于征地拆迁率、供地率没有达到要求、闲置土地处置不力的地区(单位),相应扣减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停止报批新增建设用地。
(八)严格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一经下达,不得突破;具体项目用地计划一经制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必须在当年的10月底前使用完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和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已使用完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市国土资源局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资料。
四、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九)认真施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与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潭政发〔2009〕13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53号)要求,对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示范区上一年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示范区年度用地指标分解的重要依据。
(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定额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审查、土地供应审批等手续时,必须依据用地定额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工业项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审核用地规模,其他类项目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的标准审核。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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