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
(浙价检〔2011〕31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信用浙江”的部署,推进“十二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开、公平竞争,努力打造“价格诚信”品牌,现就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治本之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建设“信用浙江”的高度,不断增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领导,成立价格诚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相关部门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坚持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创新求实的原则,认真制定当地价格诚信建设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安排,统筹兼顾,持续推进,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价格诚信建设取得明显的成效。
二、深化举措,进一步提升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成效
(一)推进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以明码标价为基础,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巩固完善价费公示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增强交易信息及价费政策透明度,营造诚信、公平的交易氛围。要加强城市和农村明码标价普及推广工作,积极开展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明码标价的专项治理,努力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要继续落实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定,分行业、分系统规范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着重抓好电信、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要按照《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的要求,着力规范降价、打折等价格促销行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局有关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部署,大力倡导和推行明码实价,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要继续完善和推行价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丰富公示方式,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保障社会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积极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要按照“政府引导、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思路,大力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创新方式,坚持无偿服务、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科学制定标准,严格设定评价程序,扩大参与范围,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提升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品牌效应。要通过开展“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百城万店无假货”、“明码标(实)价示范街(店)”等创建活动,评选出一批诚实规范的价格诚信单位,起到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对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探索实施价格诚信示范单位无举报免检制度,对实施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摘牌。
(三)逐步建立市场价格信用档案及披露制度
要逐步完善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记录公布与等级评价制度,充分掌握经营者价格信用状况,加强价格信息采集,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档案,对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和价格失信单位予以记录备案,并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价格专项整治,做到检查一个单位,建立一个档案;对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屡查屡犯的单位,要建立特殊价格信用信息档案,予以重点监管。要建立价格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大诚信信息宣传和失信信息曝光力度,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经营者价格诚信及价格失信信息,以教育、警示其他经营者走诚信经营的路子。
(四)依托网络平台促进价格诚信建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学习借鉴丽水、绍兴等地经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市场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与大型超市、商场及其他大型企业价格对接,组织开展“网上晒价、货比三家”活动。通过横向比价,实现同一商品的货比三家,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合理定价;通过商品展示,为商家提供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商品销售的平台;通过消费警示,向消费者传递价格信息,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通过互动平台,拓宽交流渠道,提供政策提醒和咨询,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五)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的监督,对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可积极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在注册、年检、税务、报检、报关等方面提供便利,激励市场主体守信。对信用缺失的市场主体,采取重点审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要充分运用提醒、告诫、通报、调查介入、座谈讨论等多种方式,将政府价格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既惩处少数违法者,又教育其他经营者的效果。
三、健全网络,把价格诚信工作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诚信建设机制,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要依托行业协会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本行业经营和市场行情的优势,结合行业实际及时反映本行业的价格诉求,依据价格法规建立行业价格自律机制,督促本行业会员及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确保价格自律机制发挥作用,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价格竞争秩序。要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作用,把价格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明码标价巡查,参与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协助经营单位建立内部物价员队伍,强化业务指导、健全内部价格管理。要帮助企业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物价员管理、收费公示、价格成本审核、投诉处理等制度,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的自觉性。
四、强化宣传,进一步营造价格诚信的良好氛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价格诚信承诺、价格诚信服务月等活动,结合“百城万店无假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扩大影响。要开辟“价格诚信”专栏,公布表彰价格诚信示范单位,宣传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帮助企业巩固诚信形象,吸引更多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参加到价格诚信活动中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价格诚信意识,努力形成价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共识,将价格主管部门推动的价格诚信活动逐步转变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