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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函[2011]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石政函〔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设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组成人员

主任:王大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刘晓军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张妹芝 市政府副市长

张殿奎 市政府副市长

刘明轩 市政府副市长

张树志 市政府副市长

委 员:郎金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祁 改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赵顺法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卢建新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

韩保来 市教育局局长

王雁南 市科技局局长

吴 飞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许振霞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刘吉广 市监察局局长

李晋宇 市财政局局长

张 炬 市环保局局长

刘占军 市农业局局长

田嘉一 市商务局局长

闫纯锴 市卫生局局长

曹新华 市工商局局长

侯洪彬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吕军英 市畜牧水产局局长

杨建秋 市林业局局长

朱献军 市粮食局局长

米志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毕凤鸣 市供销合作总社主任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

三、办事机构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推进全市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规划工作;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联动监管,形成无缝隙、无盲区的监管机制,指导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市内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对外交流工作;承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撤销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办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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