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对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的暂时基本生活困难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得到妥善解决。
到2011年底,全市各区县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工作全面完成,并将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作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
1. 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乡低收入家庭。
2.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3. 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应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4. 对下列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群众劳动能力、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之内对同一原因致困的不重复救助。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既要严格规范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突出“救急救难”的特点,对因突发事件提请的紧急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由区县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的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与现金等价的物资实施救助。具备条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区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财政按上级财政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列入年度预算,各区县政府按辖区人口每年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长。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群众广泛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生活救助提供捐助。
(二)资金管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临时生活救助明细台账。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抓好政策落实,全力推动工作开展。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把临时救助资金按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同时,临时救助要与低保制度、慈善事业及其他专项救助政策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