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市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1〕3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公费医疗政策,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合理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收费在35元/天(含35元)以上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提高至35元/天。
二、对收费在35元/天以下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按实报销。
三、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市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