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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函[2011]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政函〔201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我市主城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做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重新划分如下:

一级地段:二环路以内的地域;

二级地段: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的市区地域;

三级地段:三环路以外的市区地域(包括矿区范围内的地域)。

二、调整地段等级后,其相适用的税额标准仍按原来税额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5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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