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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109号)


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经信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责任

(一)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和瓦斯治理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工作专班,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要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形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加强瓦斯防治工作检查力度,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煤矿建设标准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十二五”期间,按规定全省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在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加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淘汰进度。

对瓦斯灾害严重、现有条件下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小煤矿,要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保留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三、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六)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要求按突出管理的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对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必须符合防突规定。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七)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八)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鉴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检测机构和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九)强化煤矿通风系统管理。

煤矿企业要优化巷道布置,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复杂、通风阻力大的巷道必须实施通风系统改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可靠、传感器数量不足的,必须实施安全监控系统改造。

(十)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

四、加大瓦斯防治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三)支持和规范瓦斯防治技术服务。

加强专业瓦斯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煤矿通风和瓦斯监控、检测、防治、技术咨询等服务,拓宽业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与专业瓦斯技术服务机构建立长期技术服务关系。

五、加强瓦斯防治安全监管监察

(十四)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

突出抓好煤矿瓦斯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突出防治、煤尘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全面排查事故隐患,隐患一经发现,要现场责令停产整改,重大隐患由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十五)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通风系统、运输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申请。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七)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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