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交〔2011〕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等新建、改(扩)建等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是指在我省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发布和更新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
(三)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指导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指导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二)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建设管理信息的采集、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督促、指导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四)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厅航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 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信息以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九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及参建单位等信息。凡列入我省水运工程新(改)建计划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录入信息系统: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详见附表)。
基本信息由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填报,外省的企业经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我省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我省的企业经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我省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履约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作用,受到我省市级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形成的表彰奖励以及通报表扬等文件应及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我省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质量、安全、工期、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我省市级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参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形成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等文件应及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由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首次进入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对其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填报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并且完整清晰可辨。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信用信息上报厅航务局;
厅航务局复核、汇总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信用信息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基本信息初次填报的时间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单位身份明确后一个月内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其他当事责任主体应在订立合同后一个月内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三)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实施项目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在本细则实施之后一个月内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各市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以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主要当事责任主体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等确认文件。最后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各市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提供。建设单位对主要责任主体的通报批评,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给予处罚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直接采用。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省交通运输厅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外,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在建项目信息情况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承担项目情况和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七条 厅航务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的全省水运建设项目综合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专项督查、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并保证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征集的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予以更新。
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市场管理,不得对外公布。第二十一条 在全省水运行业的资质审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政府采购、表彰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认为发布的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消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省、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及人员基本信息的虚假情况。省、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经查实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填报信息确为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举报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的,举报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举报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诬告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省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具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及时、真实地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省信息平台公布,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的,由工程所在地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填报;逾期不填报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拒绝或无故拖延向信用信息系统或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相关信息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给予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情况记入年度考评中。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的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其他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