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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函[2011]2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苏地税函〔2011〕240号)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请示》(常地税发〔201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即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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