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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南宁市2011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发文字号】 南环委[20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南宁市2011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南环委〔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科学发展观及正确政绩观的树立,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初与各环保目标责任单位签订的《南宁市2011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要求,市环保委决定开展南宁市2011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签订《责任书》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共30个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责任书》确定的2011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组人员组成
考核组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由成员单位处级领导带队。
四、考核时间和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评、考核小组检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总结阶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责任部门按照《责任书》确定的内容及《关于印发南宁市2011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南环委办〔2011〕13号)中确定的考核评分细则对本单位(部门)《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环保委办公室(市环保局内)。
(二)组织检查阶段。2011年12月底,由市环保委办公室组织考评工作小组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的2011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三)考评阶段。2012年1月初,汇总各考评工作小组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四)公示阶段:2012年2月初,考评结果在南宁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由市环保委办公室将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五、考核标准
根据《责任书》的各项指标、工作内容完成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南宁市2011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南环委办〔2011〕13号)中确定的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实施100分制。按照考核结果,分别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100分的评为优秀;80-89分的评为良好;70-79分的评为合格;7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六、奖惩办法
(一)奖励
凡考核成绩评为优秀的,按总分高低排名给予通报表扬。
(二)处罚与责任追究
1.考评结果纳入南宁市机关绩效考评。
2.凡是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单位),要通报全市并取消同年度评选市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的资格,同时,取消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评选各类先进个人资格。
3.《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监督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事项
请各责任单位认真对照《责任书》内容进行自查,对未完成的责任目标抓紧时间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目标责任内容的,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书面向市环保委办公室提出。

联系人:刘电成  电话:5309025(办)  13768277511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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