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1〕37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347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设施农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扩大实施农业规模,提高设施农业效益,提升设施农产品质量,组织实施好2011-2013年连续三年的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乌鲁木齐市贯彻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贯彻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设施农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好2011-2013年连续三年的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根据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设施农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健全现代设施农业产业体系为目标,按照“稳步增加面积、突出提高效益、注重市场开拓”的方针,根据“标准配套、巩固提高,加大培训、强化服务,提质增效、稳步发展”的总体要求,在稳步扩大设施农业规模的同时,突出提高设施农业经济效益,推动设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
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通过连续三年的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到2013年末,全市设施农业实现温室建设技改到位、技术推广普及到位、设施产出效益提高“三大目标”。
--温室建设技改到位。新建温室结构和建设质量达到自治区规范不同区域节能日光温2室设计标准,当年新建温室100%实现投产。温室机械卷帘机配套率达到60%。冬季生产型日光温室棉被或草帘等保温覆盖物配套率达到100%,配备必要的人工增温设施。新建温室节水灌溉设备配套率达到100%。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基础设施(水、电、路、防洪排涝等)健全配套。
--技术推广普及到位。米东区、乌鲁木齐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达坂城区须设有设施农业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要求每个设施农业生产基地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技术员。设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5-8种设施蔬菜(瓜果、食用菌)安全生产技术。每个农民每年累计现场实训时间不少于10天。设施瓜菜专用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80%,设施蔬菜集约化育苗技术(含乡、村集中育苗)推广到位率达到60%;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包括病虫害发生率低于30%或损失率低于10%;蔬菜、瓜果禁用药剂使用率为0;农残抽检合格率达到100%。瓜类蔬菜苗期嫁接技术推广到位率达到50%。每亩大棚优质腐熟有机肥技施用量达4吨。
--设施产出效益。全年温室平均亩产量达到8吨、塑料拱棚平均亩产量达到3吨,全年温室平均亩纯收入达到12000元以上、塑料拱棚平均亩纯收入达到3500元以上。设施产品100%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设施投产率,全力消灭空棚。一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以县(区)、乡(镇)投入为主,对现有百亩以上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水、电、路、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全部完善配套。坚持“政府扶持、农民自筹”原则,配套温室保温覆盖物(棉被、草帘等),积极推广二层膜保温防雨雪覆盖措施。二是改造老旧温室。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的原则,通过推倒重建、处理前后屋面、推广节水设备、配套人工增温设施和保温覆盖物等措施,提升设施温室综合生产能力。或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在老旧设施大棚中发展食用菌或果木园艺产业。乌鲁木齐县、米东区要完成现有温室生产性能摸底工作,对结构不合理,不能发挥生产效能的温室分类统计造册,报市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分别制定技改方案和分年度技改目标,多渠道筹集资金,在规模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完成老旧温室改造。
(二)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提质增效。一是优化种植结构。瞄准目标市场,明确主打产品,丰富种植品种,推广集中育苗供苗,合理配置种植茬口,拉开播种期,错开定植期,延长上市期,实现设施农产品均衡生产与上市,获得最佳经济效益。二是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冬季生产。努力破解冬季生产难题,乌鲁木齐县、米东区等冬季光照条件好的地方要在抓好“技改工程”的基础上,加快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本土化研究与推广,突出发展冬季生产型日光温室。要按照规范设计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理,保证建设资金投入,完善装备配套,提高温室建设质量,实现冬季生产新突破。三是推进设施农业园区化建设。乌鲁木齐县和米东区在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种养加相结合、产供销一体化”的建设思路,集中力量创建标准化、集约化程度高的设施农业标准园,完善园区种植、养殖、保鲜、加工、包装等功能区配套,率先做到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努力实现“六个百分百”,即生产资料统购统供100%、种苗统育统供100%、病虫害统防统治100%、产品商品化处理100%、产品品牌化销售100%、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0%。
(三)狠抓实用技术推广,提高单产和质量。一是加快构建设施农业技术服务体系。设立设施农业技术服务站(科),建立公益性生产示范温室和技术观摩实训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棚实践,加快技术转型。积极探索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服务模式,调动农技人员积极性,做到技术到人、服务到户、指导到棚。积极引进有技术农民和大中专毕业生,注重选拔和培养本地设施农业“土专家”和农民技术骨干,大力培养设施农业种植示范大户,发展设施农业骨干力量。二是强化技术服务与保障。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传媒技术、电教技术以及外派学习、跟班短训、现场实训等方式,突出抓好设施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各区(县)负责对从业农民开展培训。每年至少对区(县)、乡(镇)分管领导和农业部门领导、设施农业技术人员培训1次,每年至少安排1次对从业农民的轮训。全市每年至少组织2次设施农业专家巡回技术服务。设施农业技术服务部门、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积极搭建覆盖所有设施农业乡(镇)的农资服务配送体系。三是加快集约化育苗供苗体系建设。要把集中育苗作为设施农业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以高标准的育苗日光温室建设为主体,提高良种覆盖率和供苗质量。各区(县)要把设施蔬菜统一供苗纳入良种补贴范围,加快推进育苗专业化和产业化。四是抓好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设施农产品生产全程管理,建立和完善设施农业标准体系,广泛开展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用药,严厉查处使用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违法行为,积极鼓励和引导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开展绿色、有机和gap认证。各区(县)要加强设施生产基地的产品质量监控,通过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检的方式,动态监测设施果蔬产品的农药残留。对农业部、自治区例行抽检中不合格的生产基地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
(四)加快产销对接,积极开拓设施农产品市场。一是加强设施农产品产供信息发布,积极开展名优产品宣传推介,适时跟踪区内、国内市场信息,畅通信息渠道。二是抓好农超(商)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领办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围绕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引导生产大户、经纪人牵头组建设施农业产销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组织化程度。以合作组织为主体,积极推进设施农产品生产基地与连锁超市、大型农产品(农贸)市场对接和产品直销,减少中间环节,畅通物流渠道。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强化质量意识、品牌意识,重视商标注册。三是加强设施农业产业服务体系配套建设。积极吸引龙头企业参与设施农业生产、分拣分级、贮运保鲜、加工包装以及市场营销,主产区要加强以保鲜库为重点的新鲜农产品冷链建设,提高储运能力。
(五)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要积极引导农民参加设施农业保险。保险经营机构要为设施农业提供“低保费、高保障、广覆盖”的保险产品,推动设施农业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全面负责全市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督导检查。农业、发改、财政、科技、水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顺利开展。各区(县)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效益年活动负总责。乌鲁木齐县、米东区、高新区(新市区)、达坂城区要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并将活动组织实施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严格对照《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考核奖励办法》开展相关工作。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目标市场和产品上市目标期,突出当地特点,确定适宜的设施类型和生产模式。要把“菜篮子”保障体系建设与设施农业发展紧密结合,结合本辖区农业生产和设施农业建设特点明确区域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的工作重点和配套措施,加大资金支持,依托项目平台,努力实现产业发展规模、质量、效益与保障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有机结合,实现设施农业提质增效。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区(县)要创新机制,强化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督促检查,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考核,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业绩突出的县乡党政干部、农技人员和科技示范大户要给予奖励。要制定完善的设施农业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恶劣天气评估,强化抗灾救灾技术指导,切实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早落实,减少灾害性天气对设施农业生产造成的风险,确保质量效益年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目标考核,以奖代补。年底自治区将组织专家对我市及区(县)的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进行考核,我市不再另行制定考核办法,将依据《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考核奖励办法》(见附件2)对各相关区(县)工作进行考核自查。自治区将对开展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工作突出的地、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我市有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区(县)、乡镇和个人要积极争取自治区级表彰奖励。各相关区(县)要及时将开展活动情况报送市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段金荣 联系电话:4621092 18999903930
附件:1.乌鲁木齐市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附件1:
乌鲁木齐市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马雪峰副市长
副组长:巩兴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张亚南市农牧局(兽医局)局长
成 员:丁新民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春安市发改委副主任
恩 和市水务局副局长
闫爱秀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李香润米东区副区长
佘大勇达坂城区副区长
叶尔肯·朱马开力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李占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副区长
王 兵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刘淑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主任
乌鲁木齐市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实施意见,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活动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兽医局),主要负责全市设施农业质量效益年活动的具体协调工作,负责做好自治区考核自评的迎检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亚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兵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如发生人员变动,由所在单位人员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考核奖励办法
(试行)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设施农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顺利开展,实现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地(州、市)考核内容
1.建立以专员(州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三落实”。
2.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安排和设施农业防灾应急预案目标、责任、分工明确,督促、检查常抓不懈。
3.制定实施了设施农业温室大棚产权或使用权落实到自然人或法人的政策措施和老旧温室技术改造工作方案,推进工作扎实有效。
4.健全了地县乡三级设施农业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每个基地都配备设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技术员,其中:千亩以上基地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千亩以下基地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技术员。
5.连片占地面积3000亩以上的基地实现“五个中心一体化”。
6.地(州、市)每年对县(市)、乡(镇)分管领导和农业部门行政领导及技术人员培训1次。
7.设施投产率。指标标准值100%。
8.单产目标。指标标准值:按设施生产面积核算,地(州市)全年温室平均亩产量达到8吨,塑料拱棚平均亩产量达到3吨。
9.效益目标。指标标准值:按设施生产面积核算,地(州市)全年温室平均亩纯收入达到12000元,塑料拱棚平均亩纯收入达到3500元。
10.产品质量目标。指标标准值:产品100%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11.新建温室。指标标准值:新建温室100%达到新型日光温室结构标准,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建设标准见自治区农业厅文件《关于规范不同区域节能日光温室设计标准的通知》(新农园〔2010〕117号)
12.老旧温室技改目标。指标标准值100%。
(二)县(市)考核内容
1.建立以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三落实”。
2.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安排和设施农业防灾应急预案目标、责任、分工明确,督促、检查常抓不懈。
3.健全了县乡二级设施农业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每个基地都配备设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技术员,其中:千亩以上基地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千亩以下基地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技术员。
4.制定实施了设施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开展了设施农业技术服务活动。指标标准值:100%从业农民每年参加不少于10天的设施农业现场实训;经劳动部门培训与资质认定后,20%从业农民拥有初级设施园艺技术资格,5%从业农民拥有中级设施园艺技术资格。
5.老旧温室技术改造工作扎实有效。老旧温室技改指标标准值100%。
6.设施装备配套目标:
(1)温室机械卷帘机配套率。指标标准值60%。
(2)冬季生产型日光温室的火炉、火道或暖风炉等人工增温设施配套率北疆达到100%;东疆、南疆达到70%。
(3)冬季生产型日光温室棉被或草帘等保温覆盖物配套率。指标标准值100%。
(4)温室节水灌溉设备配套率。指标标准值:新建温室100%,老旧温室50%。
(5)基础设施配套率。指标标准值100%。考核范围为连片占地面积百亩以上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基地内水电路和防洪排涝基础设施一项不配套即为不合格。
7.重大技术推广目标:
(1)新建温室。达到新型日光温室结构标准,标准见自治区农业厅文件《关于规范不同区域节能日光温室设计标准的通知》(新农园〔2010〕117号)。指标标准值100%。
(2)设施瓜菜专用品种覆盖率。指标标准值80%。
(3)设施蔬菜集约化育苗(含乡村集中育苗)技术推广目标。指标标准值60%。
(4)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指标标准值为:
①病虫害发生率低于30%或损失率低于10%。
②蔬菜、瓜果禁用药剂使用率为0;如使用禁用药剂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相应处理。
③农残抽查(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合格率达到100%。
(5)推广施用腐熟优质有机肥技术。指标标准值:每亩施用量4吨。
(6)瓜类蔬菜苗期嫁接技术推广到位率。指标标准值50%。
8.单产目标。指标标准值:按设施生产面积核算,县(市)全年温室平均亩产量达到8吨,塑料拱棚平均亩产量达到3吨。
9.效益目标。指标标准值:按设施生产面积核算,县(市)全年温室平均亩纯收入达到12000元,塑料拱棚平均亩纯收入达到3500元。
10.产品质量目标。指标标准值:产品100%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第四条 考核计分办法
全部考核总分值为100,各分项指标分值见附表1、2。为鼓励各地建设新型日光温室和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gap认证产品,特设立附加分值。考核总得分为分项指标得分与附加得分的合计数。
1.分项指标计分具体办法为:
某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内指标值/该项指标标准值)x该项指标分值。
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1倍,最低得分不低于零分。
2.附加计分具体办法为:
--新建温室符合自治区质量标准要求,每100亩(按占地面积核算)增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以地(州市)为单位进行考核。
--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gap认证产品标准,每个百分点增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以地(州市)为单位进行考核。若同一产品分获多项认证,按一项质量认证进行计分。在地(州、市)考核总得分相同情况下,按gap认证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得分秩序进行名次排列。
第五条 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考核奖励统一由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如下:
(一)数据收集和审核
为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信,所有考核指标数据由地方设施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提供,所有考核数据统一由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专家、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各地开展交叉随机抽查,对自评得分高出抽查得分20%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抽查方式:每个地(州、市)随机抽样不少于3个县(市);每个县(市)随机抽样不少于3个基地。采取座谈、查阅文件、工作档案、技术人员与从业农民培训登记,以及现场检查、走访和考察技术人员与从业农民实用生产技术掌握程度等方式。
(二)考核定等
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采取每年考核一次,三年总评价的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考核时间为次年一季度,按照考核计分办法计算分值,以分值高低排序。
1.先进地(州、市)3个。
2.先进县(市)15个。
3.先进个人50名。
(三)奖励
1.对先进地(州、市)颁发奖牌和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
2.对先进县(市)颁发奖牌和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
3.对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励资金2000元。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对纳入考核的指标数据,必须严格规范,严格审核,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信。对在考核数据上刻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党纪政纪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先进地(州、市)、先进县(市)的以奖代补资金可用于对本地先进工作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设施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市考核指标体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