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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1]2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215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民生问题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公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及驾驶人员数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到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60%以上,已成为新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力量不足、技术装备滞后、安全设施缺乏等问题日益突出,较大制约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全面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用科学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发展的办法,努力破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财政、发改、组织、宣传、人事、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农机、质监、教育、卫生、司法、气象、通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制定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规定和规划,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二)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优化路网结构,建设具有合理层次序列的城市道路网,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动城市“畅通工程”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做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加强交叉路口规划,完善标志标线设置,科学引导交通流,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加大科技投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指挥中心系统功能,提高指挥、调度、控制能力,确保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切实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和措施,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改善交通结构。

(三)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以长途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为重点,牢牢盯住国省道不放松,坚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道路安保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在国省道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安装道路通行信息可变提示板,完善远距离、多点提示预告知设施,通过增设测速、监控等措施,逐步建成集指挥调度、卡口拦截、车流检测、超速抓拍、数据传输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交通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安全预警、事故防范、治安案件先期处置和应急管理能力。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1〕18号)精神,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提高农村道路设计标准,增加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加大农村道路养护力度,及时修复损毁路段,提高乡村公路安全性能。培育新型农村客运市场,加大对农村客运的扶持力度,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逐步延伸客运班线的通达力度和营运密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便利。全面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政策,落实机动车下乡优惠政策,及时兑现优惠资金,鼓励农民群众以旧换新购买机动车,加快报废车辆回收和拆解点的布建工作。依托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加强农村客运、货运、汽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管理,打击非法经营。建立乡镇车辆管理服务站,延伸车管便民服务,加强农村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纳管率。

三、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坚持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整治。加大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遏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广泛开展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实现秩序好、拥堵少、事故下降的目标。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奖励额度,实行群防群治和综合治理。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按照“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总体要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公路部门要协调联动,定期深入排查治理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治理措施,分级治理,挂牌督办,确保治理到位,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会同质检部门建立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计量认证管理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估工作。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通过安全动态考核和安全评估,建立客运企业安全状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进一步深化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毁和恶意屏蔽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状态的值守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设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定期宣传报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动态,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泸州日报社、泸州电视台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办好“交通管理”专栏和“红绿灯”节目。各级各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单位职工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积极配合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开展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开辟宣传专栏,制作免费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要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和“交通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协同处理交通事故。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平台间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实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同步联动。要探索建立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快速理赔服务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建立和使用管理工作,依法对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减轻道路交通事故对社会、对家庭造成的损害后果。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纳入沿线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建设

(一)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项目,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目前,我市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路面监控设施建设、公安交警和交通执法机构办公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还没有列入项目内容及资金安排预算,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研究分析,商请省上相关部门同意批复建设,确保高速公路投入使用时,相应的公安交警和交通执法机构安全设施配备到位。其他道路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农村公路建设要将交通安全设施列入工程预算,同步施工和验收。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系统,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加强城市智能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应用,实现视频监控、交通诱导、全球定位系统(gps)、逃逸事故侦破、停车管理、绿波带等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通报道路交通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

(三)加大队伍建设保障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将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并针对交通管理工作高污染、高强度、高风险的特点,为一线公安交警执勤、交通运输执法创造更好的条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编制,完善执勤执法装备,组织多方力量参与协助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地区乡镇交通执法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乡镇交管站、农机管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

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估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本辖区、本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文明城市创建等考评范围。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估机制,从制度、机制、措施、效果等方面科学设置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成效,并定期对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严格落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规规定,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将书面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区、县人民政府实行问责。

(三)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倒查和追究。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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