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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苏人社函[2011]4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苏人社函[2011]495号)


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苏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继续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苏交咨监[2011]15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监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其综合计算周期为六个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以上批复意见,请按规定向职工公示。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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