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卫妇精字〔2011〕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按照《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婴幼儿保健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0-3岁是人生存能力训练的重要时期,此时期,婴幼儿心理、智力等发展状况对一生都具有决定作用。儿童早期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医学、行为科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为落实《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按照《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婴幼儿保健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并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儿童早期发展服务。
二、工作思路
按照《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建立区域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五官保健、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服务。结合本市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对0-3岁儿童健行健康检查,正常儿童予以健康指导;问题儿童及时干预,促进儿童综合发展能力,提高其健康水平;严重问题儿童及时转诊治疗。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儿童优先原则。在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三)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四)儿童参与原则。加强宣传力度,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五)不断创新原则。借鉴国内国际先进理念和方法,创新思维模式,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的改进和提高。
四、工作职责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建市级专家队伍,协调各区县参与师资培训;组织开展市级教育交流活动;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协调相关部门,探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落实方案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按照《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指导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基本建设、人员及设备配备等相关工作。
(三)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合理安排区域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的业务用房,并保障工作开展必备的人员和设备设施,营造温馨的儿童保健服务环境;合理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管理机制,提供规范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
五、工作进度
(一)试点阶段 (2011年9月-12月)
在申报的基础上,确定有工作基础,能够落实业务用房、设备及人员的妇幼保健机构,依据制定的《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开展试点工作,探索经验。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管理及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二)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
召开全市范围的现场推广会,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成立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全面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适时总结工作经验,督导评估落实情况,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本着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工作原则,提高对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的认识程度,要将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作为细化儿童保健服务内容,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要从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意义,把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
(二)加强建设,尽早启动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尽快落实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的相关建设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辖区儿童尽早开展规范服务。
(三)全面培训,提高能力
各区县要在市级师资培训的基础上及时全面组织管理及专业人员培训,坚持把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管理经验、政策水平的管理队伍和一支具有丰富知识背景、富于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儿童保健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广泛宣传,社会参与
各区县要广泛宣传,促进群众对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知晓率和认知程度。要加大健康教育力度,结合儿童保健工作开展,扩大覆盖范围,使科学育儿的知识深入人心,激发群众积极参与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愿望,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监督管理,规范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检查和评估,通过制度建设、人才建设、设施建设、文化建设,提高服务内涵,逐步实现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附件:1.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申请登记书
2.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略)
附件1:
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申请登记书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情况
| 名称: | ||
| 地址: | ||
|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 ||
| 主管领导 | 姓名: | |
| 职务: | 职称: | |
| 电话: | ||
| 保健部人员 | 人员总数: | |
| 其中:妇女保健人员数: | ||
| 儿童保健人员数: | ||
| 健康教育人员数: | ||
| 信息统计人员数: | ||
| 其他人员数: | ||
| 服务对象:本院分娩 地段社区 区域转诊 其他(请在中划“√”)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二、服务项目情况
请在中划“√”
| 服务项目已经开展 计划开展 1、42天婴儿健康检查 2、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跟踪检查 3、高危儿发育评价及跟踪检查 4、康复功能训练 5、营养与喂养 6、智力测查 7、儿童语言发育评估及指导 8、儿童心理测试 9、0-3岁婴幼儿亲子游戏 10、婴儿抚触与婴幼儿肢体操 11、儿童口腔检查与保健 12、儿童视觉及听觉发育检查 13、儿童常规化验检查 14、健康教育 15、其它(请注明具体项目) |
三、业务用房及人员配备
| 科 室 | 用房(划√) | 间数 | 面积(m2) | 技术人员(人) | ||||||
| 独立 | 合用 | 医师 | 护士 | 幼教 | 其他(注明) | |||||
| 1、咨询台 | ||||||||||
| 2、候诊大厅 | ||||||||||
| 3、预诊室 | ||||||||||
| 4、生长发育监测室 | ||||||||||
| 5、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评估及指导室 | ||||||||||
| 6、心理行为测试室 | ||||||||||
| 7、营养评估咨询指导室 | ||||||||||
| 8、语言评估干预室 | ||||||||||
| 9、食物过敏测试室 | ||||||||||
| 10、高危儿评估及早期干预室 | ||||||||||
| 科 室 | 用房(划√) | 间数 | 面积(m2) | 技术人员(人) | ||||||
| 独立 | 合用 | 医师 | 护士 | 幼教 | 其他(注明) | |||||
| 11、儿童康复干预训练室 | ||||||||||
| 12、亲子活动中心(室) | ||||||||||
| 13、听力筛查室 | ||||||||||
| 14、视力筛查室 | ||||||||||
| 15、口腔诊疗室 | ||||||||||
| 16、辅助检查室 | ||||||||||
| 17、婴儿沐浴抚触室 | ||||||||||
| 18、护理操作室 | ||||||||||
| 19、哺乳室 | ||||||||||
| 20、健康教育学校或宣教室 | ||||||||||
| 开展上述服务的总面积(m2) | ||||||||||
备注: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业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500 m2,单间诊室面积不少于15m2
四、专业人员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学历 | 毕业院校 | 职称 | 从事专业(服务项目) | 备注 | |
| 专业(服务项目) | 年限 | |||||||
五、请文字阐述你院申请开展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的优势与思路,是否能够配备试点工作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