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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的意见
(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市因采煤活动引起的房屋损害补偿纠纷日益增多,因迁建选址不当,房屋重复损坏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采煤沉陷区居民的居住安全,创造宜居生活环境,促进采煤沉陷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基层政府和煤矿企业在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工作中的责任,在确保居住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科学选择安全区域进行房屋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安全,维护采煤沉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督促,企业负责的原则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谁致害,谁补偿”的原则,采煤沉陷区治理煤矿企业是补偿责任主体,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和督促。因采煤破坏地质环境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煤矿企业实施治理和恢复。煤矿企业采煤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农村居民房屋损毁,需另行迁建选址的,应尊重群众意愿,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组共同组织开展迁建选址具体工作,煤矿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保障安全的原则

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要通过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避开已划定的煤炭开采影响区域,选择不受滑坡、危岩、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确保居住安全。煤矿企业开采煤炭要避开规划的搬迁安置区域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和限采区,按安全生产规程和行业技术要求进行开采,避免对地面建构筑物造成破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

迁建选址要在确保居住安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就近选择地势平坦、方便耕种、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房屋建设。新建地址原则上应限于与原址相同的村社。如果本村社没有符合迁建选址条件的,煤矿企业应适当增加补偿金额。

(四)节约用地的原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集中居住,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努力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迁建选址应当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尽量使用非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迁建后原来的宅基地应当退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垦和迁建后增加的耕地应形成地票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地票收益可用于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危房改造。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迁建选址方案

受损农户需另行选址新建房屋的,应通过所在村社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选址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共同组织开展迁建选址的具体工作,煤矿企业应给予配合。要尊重群众意愿,椐根相关规划、当地自然条件、矿山现状和采掘方案,提出迁建的初步选址方案,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生产生活和节约用地的原则选择2至3处地质安全区域作为备选场址。该选址方案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确认备选场址及周边无地质灾害隐患,适宜建设,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评估及评审等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区县(自治县)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核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初步选址方案审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组织煤矿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村社及村民代表到备选场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地质专家对选址方案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对照建房选址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经审核后出具是否同意初步选址方案的书面意见。

(三)公开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初步选址方案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选址方案在拟搬迁的村社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如果过半数以上的拟迁建户反对该初步选址方案,应按前述规定另行提出选址方案,重新进行复核和公示。

(四)采煤禁采区备案

选址方案经当地群众认可后,应申请将该选定区域划为采煤禁采区,未经特别程序批准不得开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选址方案确定后30日内将选址方案、公示征求意见结果、相关图纸资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选址方案审核意见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煤监局进行禁采区备案。煤矿企业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选址方案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村社具体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采煤沉陷区的长治久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及煤矿企业,要站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迁建选址问题。要尽快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机构,明确部门职责,督促落实煤矿企业的补偿责任,按照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既要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确保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推动采空问题根本解决。

(二)政府组织实施,企业落实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开展解释和疏导工作,引导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和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采煤引起的房屋损害补偿纠纷,切实做好维稳工作。煤矿企业是采煤沉陷区农村受损房屋的补偿主体,要主动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做好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迁建选址的有关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和采煤沉陷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迁建涉及多个部门。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选址迁建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煤矿可采区、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定及用地审批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工程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并对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选址进行监督和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房屋建设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研究和推广适宜建设的住房结构和材料,增强房屋抗变形的能力;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办理迁建农户的户籍变更手续;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供水、供电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城乡建委
重庆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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