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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1]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
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91号 2011年10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

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和《关于制定〈纲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开办发〔2011〕59号)要求,结合我区农牧民消费支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依据
农村牧区区别对待、高于国家扶贫监测标准、在2010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30%至50%内、不低于自治区低保标准。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期相一致,每5年调整一次。
二、扶贫标准
确定我区扶贫标准农区为农民人均纯收入2600元,牧区为牧民人均纯收入3100元。
三、贫困人口规模
贫困人口数量266.58万人、贫困发生率20.34%(农区贫困人口数量237.77万人,贫困发生率20.48%;牧区贫困人口数量28.81万人,贫困发生率19.3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调整方案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文件,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意义
《纲要》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这既充分考虑了各地的不同情况,又为我区科学调整工作布局、鼓励重点旗县(市、区)积极脱贫创造了条件。经过多年扶持,我区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高,部分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市、区)开始具备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条件,从实际出发,调整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势在必行。
二、调整原则
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总量控制,全面调整;按综合指标得分排序;体现对革命老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旗市的适当照顾。
三、范围和指标
(一) 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涉及全区城镇化水平在80%以下的83个农牧业旗县(市、区)。
(二) 调整指标
1. 基本指标。采用旗县(市、区)人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项指标,计算2007至2009年3年算术平均值,按“四六”权重赋值,即人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40%,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占60%。
2. 倾斜指标。革命老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旗市,在基本指标测算基础上,分别按5%作为修正赋值,符合多个条件的累计。
3. 排序方法。以综合指标分值代表贫困程度进行排序。
四、调整结果
(一) 国家重点旗县(市、区)(31个)
阿尔山市、突泉县、商都县、科尔沁右翼中旗、科尔沁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扎赉特旗、化德县、四子王旗、鄂伦春自治旗、武川县、阿鲁科尔沁旗、兴和县、察哈尔右翼后旗、卓资县、科尔沁左翼中旗、太仆寺旗、敖汉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奈曼旗、翁牛特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喀喇沁旗、林西县、正镶白旗、宁城县、巴林左旗、巴林右旗、苏尼特右旗。
(二) 自治区重点旗县(市、区)(26个)
扎兰屯市、克什克腾旗、乌兰浩特市、清水河县、扎鲁特旗、多伦县、丰镇市、凉城县、阿荣旗、赤峰市松山区、苏尼特左旗、开鲁县、镶黄旗、正蓝旗、乌拉特中旗、固阳县、阿拉善左旗、五原县、乌拉特前旗、杭锦旗、杭锦后旗、磴口县、阿拉善右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巴尔虎左旗、阿巴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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