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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苏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11]2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苏
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1〕222号 2011年10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影响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为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苏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苏木乡镇、嘎查村所在地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必须划定保护区。
二、保护区划定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环保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跨苏木乡镇、嘎查村保护区由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与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委员会协调后提出划定方案,经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环保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保护区划定要按行政级别依次进行。苏木乡镇保护区划定工作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划定、审核和报批;嘎查村保护区划定工作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划定、审核和报批。
四、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准后,各旗(县、市)要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按期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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