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城乡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2011]1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城乡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政〔2011〕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并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要求,经研究,成立大通县城乡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韩生才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米占良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李世英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王国庆  县政府副县长

李天录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车贤仁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童子文  县监察局局长

权世英  县审计局局长

于新强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马德晓  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局长

赵国鹏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薛万革  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马德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薛万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主要职责

1、研究县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修订中的重大事项,审批各类详细规划。

2、研究决定城乡规划实施中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小区、旧城严控区内所有项目的选址意见,确定用地规模及招拍挂条件。

3、审查城市重点地区、重要街区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专项设计方案,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建筑、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4、其他应由县政府审查批准的规划审批事项。

三、审批程序

1、凡应由县城乡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查后,整理上报。

2、县城乡规划审批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批事项。

3、审批决定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并整理成纪要,经领导小组签发后,由相关部门根据纪要决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