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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1000号)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1]10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000号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阳江市物价局: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阳发改呈〔2011〕76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556号)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三条应按以下规定执行:设备每运行一个检验周期的定期检验,可加收20%(不得累加计算),即第一、二、三……周期的定期检验收费均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12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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