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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抚政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鉴于《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抚政办发〔2005〕1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依据《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该《规定》。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规定》废止后的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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