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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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