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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2011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
《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抚政发〔1996〕54号文)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抚政发〔1999〕29号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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