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圳阳光医院申请增加执业地址的批复
(深卫人医政〔2011〕70号)
深圳阳光医院:
你院提交的关于增加执业地址的申请材料收悉。经核查申请材料和公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你院的医疗用房情况,我委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罗湖区宝安南路1036号鼎丰大厦12层筹建眼科,筹建的有效期为自本批复之日起半年。
二、请你院在筹建完成后,向我委申请验收并办理增加执业地址的登记注册手续。
此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圳阳光医院申请增加执业地址的批复
(深卫人医政〔201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