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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1〕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对弃婴(遗弃儿童),由公安部门出具弃婴(遗弃儿童)的捡拾证明,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后,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入院条件的,办理入院手续;对患病期间的孤儿和弃婴(遗弃儿童),应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愈或待病情稳定后,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书,方可送到福利机构。对确实查找不到家庭和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经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报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在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安置。被安置的未成年人享受与孤儿相同的保障政策。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三)家庭寄养。由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可由福利机构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寄养养育费用补贴和寄养劳务补贴,寄养劳务补贴按每名儿童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寄养劳务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寄养劳务补贴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的情况,由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后,适时调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促进孤儿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贵阳市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并建立孤残儿童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中央和省按照月人均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的供养经费,市级机构内养育孤儿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机构内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由所在区级财政承担。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区、市、县要根据自身实际,做好孤儿信息统计工作,制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流程,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孤儿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机构养育孤儿住院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城市分散供养孤儿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未成年子女待遇;农村孤儿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农村“五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孤儿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市儿童福利院要为院内养育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可为区域内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对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要及时注册,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对适龄儿童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做好国家免费免疫规划工作,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处置,指导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孤儿,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科技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孤儿医疗康复保障的科技支撑工作。民政部门要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和取暖费由孤儿所在的机构承担。社会散居孤儿和机构内养育孤儿在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所发生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由儿童所在的教育机构予以免除。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寄宿孤儿,全部纳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要减免其入学费用。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孤儿就学,按就近原则入读当地学校。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将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就业援助规定条件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确保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顺利就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奖励等扶持政策。对于符合征兵条件的成年孤儿,人武部门要优先应征入伍。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孤儿,由残联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辅助金。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和有条件的区要在国办福利机构内设置儿童部,专人管理,并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为供养孤残儿童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儿童生活用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完善市儿童福利院二期工程建设,新建“残疾儿童康复楼”、“儿童之家”(单元式家庭养育楼)、“儿童乐园”、“儿童体育馆”等场所设施,增置救护车、交通车和儿童生活用车。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地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在完善现有从业人员结构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解决儿童福利机构聘用工工资和社保资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特教补贴。教育、卫生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职称评定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并在举办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时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为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落。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区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将辖区内孤儿送到市儿童福利院安置;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福利机构的儿童部妥善安置辖区内孤儿。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不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优先办理外国人收养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禁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文化部门每年至少要义务为孤残儿童组织两次辅导培训或演出。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附件:贵阳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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