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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函[2011]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函
(闽政办函〔2011〕11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的请示》(南政综〔2011〕195号)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征缴比例由7.5%提高到8%,个人征缴比例不变,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希望你市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城镇非公经济组织参保,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改善参保人员结构;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从机制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的保障绩效,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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