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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和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和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和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和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任务的要求,以整洁靓丽的市容市貌迎接中央文明委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检查,针对目前我市沿街流浪乞讨人员严重影响市容及社会稳定的现状,结合《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创一办”为主线,全面贯彻中央、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坚持深入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秩序,以实绩实效迎接“创文”国检和第九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的成功举办。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块整治的原则,整合资源,科学调配管理力量,市区联动,部门互动,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街头巡查,深入开展街头流动救助,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跨省协助返乡机制,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维护生活秩序,净化社会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民政部门牵头成立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

四、治理时间及重点区域

开展相关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由市、区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社保、工商、旅游等部门组织联合整治小组进行定期清理整治。

时间:即日起至9月30日为集中整治时间。

区域:各大酒店、饭店、宾馆周边、主干道、车站、机场、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要道、窗口地段、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风景旅游区等。

五、救助治理原则和方式

(一)原则:

1.对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实行保护性救助;

2.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因各种原因而遭遇临时生存危机向救助机构寻求帮助的人员,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进行救助;

3.对救助对象中患有危重病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进行救治和救助。

(二)方式:

1.公安、城管、民政、办事处(乡、镇)等部门工作人员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一经发现立即护送至救助管理保护机构进行救助;

2.因生存危机和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丧失生存能力,向民政、公安、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寻求帮助的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在进行告知后,还应当引导、护送至本行政区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3.对发现救助对象中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的,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及时赶到现场,按急救原则进行初步救治,需住院救助人员就近送省、市、区人民医院,各医院不得推诿拒收;

4.胁迫、诱骗或指示利用他人乞讨的,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5.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又无法查明身份和住所地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安置,跨省救助对象由市救助管理站协调跨省护送;

6.陷入困境居无定所露宿街头的务工人员由民政、公安、城管、社保、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引导前往寄宿场所求助,寄宿场所提供免费临时性寄宿服务。

六、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的工作职责

制定本区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工作方案,将救助管理工作按街道办事处(乡、镇)管辖范围进行责任分解,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有效管理;组织本区有关职能部门、办事处(乡、镇)和社区(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本辖区街头巡查工作,发现救助对象及时进行救助;组织本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将“门前三包”工作进一步落实到位,并将劝离或移送流浪乞讨人员工作要求布置下去;对户籍在本市的救助对象提供返乡路费或护送返乡,护送或指引户籍在本市以外的救助对象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建立区救助管理分站,做好全天24小时值守应急工作,重大信息及时汇总、上报。

各区救助机构联系方式:云岩区:6870426 南明区:5812394

小河区:3840651 花溪区:3851813乌当区:6849942

白云区:4831057 金阳新区:7988085

(二)市民政局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做好救助对象返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工作,强化服务和管理,市救助管理站对遵义路、中华路、北京路、中山路、延安路进行巡查;协调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联系电话:6759110 传真电话:6756110

(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依法劝阻和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加大节假日期间巡查力度,发现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联系电话:5812348

(四)市公安局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负责对组织、教唆、胁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人员的查处;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秩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五)市卫生局

流浪乞讨人员由120急救中心进行初步救治,需住院救助人员就近送省、市、区人民医院,各医院不得推诿拒收;医院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对救治的危重病人待病情稳定后,送至该辖区当地民政救助管理部门;经医生确认,病情稳定,需专业医疗护理的病人,由医院派医务人员配合民政部门护送返乡;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工作。

(六)市工商局

督促、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自觉参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配合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劝阻工作。

(七)市商务局

监督检查餐饮业对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离或移送工作落实情况。

(八)市旅游产业发展委

组织、指导、监督宾馆、酒店及旅游景点周边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管理门前秩序,对前来乞讨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监控劝离。

(九)市残联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残疾人员的询问、查证及说服教育工作。

(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

协助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城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引导陷入困境居无定所露宿街头的务工人员前往农民工寄宿场所进行救助。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残联、街道办事处(乡、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人员保障、整治效果。

(二)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流浪救助常识、各部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印制成小卡片,印发至各社区居民,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杜绝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四)按照现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次整治的目标、内容,明确专项整治经费,确保整治工作的需要。

(五)严格执行问责制。认真落实市政府分管市长向市委、市政府负责,各区区长以及市属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向分管市长负责,各区分管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属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负责,并以此类推的逐级负责制,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追究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的绩效管理问责制。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到位、推诿扯皮等,将按照《贵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试行)》以及《贵阳市“三创一办”工作问责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工作流程(图示)

(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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