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1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浙价电〔2011〕4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中秋、国庆“两节”临近,为做好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1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11〕233号)精神,现就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月饼等食品价格监管。“两节”期间是月饼等食品购销旺季。中秋节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质检等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月饼市场价格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销售月饼的厂家、商场、宾馆、酒店是否做到依法明码标价,标示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等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是否存在采取过度包装、搭售贵重物品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要加强对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食品,以及当地群众喜爱的地方特色食品的价格监管,以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零售网点等为重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肃查处经营者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售价、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经营者恶意发布涨价信息以试探市场反应,与竞争对手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查处经营者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维护食糖市场价格平稳。食糖是食品加工业的重要原料。近期,国内食糖价格出现较快上涨,各地要密切关注当地食糖价格走势,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本地大中型食糖流通企业食糖购销及价格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糖价、超过成本增长合理幅度哄抬糖价等行为,促进食糖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三、规范交通旅游等价格秩序。“十一”期间是游客出行消费高峰。各地要加强对民航、铁路、公路、水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稳定交通运输价格。要结合“十一”黄金周长假,集中力量开展一次旅游行业价格秩序专项整治,突出游客出行涉及的住宿、餐饮、停车、观光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使用误导性价格宣传用语、未明确标示价格促销限制条件等行为,净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要继续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的价格监管,重点整治装修建材、家具、家电等领域价格秩序,严肃查处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结合价格服务进客运站、进宾馆饭店、进景区、进商场等活动,强化价格政策服务和价格维权服务,提高群众出行消费的舒适度和满意度。
四、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各地要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肉蛋菜奶和液化气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跟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预警、及时上报、及时处置,努力维护市场稳定。要认真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 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今年以来,我省价格总水平与全国一样保持高位运行,稳定价格总水平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各地要认清当前价格形势依然严峻,稳定价格总水平的任务依然艰巨,把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作为当前规范市场秩序、稳定价格水平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配合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确保市场货源充足和价格稳定。要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从快从重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大力宣传政府在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安定民生、强化监管等方面的决心和措施,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及时澄清虚假和不实信息,增强群众信心、稳定消费预期。节日期间要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价格权益诉求渠道,热情解答价格政策咨询,积极化解价格矛盾纠纷。
请各市在10月8上午12点前将本市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以及查处的典型案例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局监督检查分局,电子邮箱:85065261@zjpi.gov.cn , 联系电话:0571-85056629。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