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

【发文字号】 浙财教[2011]2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20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特设立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分类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补助与全省“十二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相结合,与绩效管理的目标相结合。

(二)分级负担。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各市、县(市、区)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三)分类补助。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类别档级,分类分档补助。

(四)奖补结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部分项目给予定向定项补助,同时对各县(市、区)每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统筹用于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件、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效能提升项目

(二)公共文化产品配送项目

(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提升项目

(四)群众文化品牌培育项目

(五)基层文化队伍素质提升项目

(六)文化示范工程创建项目

(七)全省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项目

(八)其他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同意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五条 定向定项补助项目及补助条件、标准:

(一)“两馆一站”建设

对“十一五”末未达标的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进行补助(达标面积参见浙委办〔2007〕38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建筑年份在25年以上或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因台风或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助。

一类地区市、县新建(指有馆无舍、有站无舍,下同)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每平方米补助960元;乡镇文化站每平方米补助720元。

二类地区新建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达标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20元;乡镇文化站每平方米补助315元。

重建、改扩建项目,视新增面积大小酌情补助。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配置

用于“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新建、改扩建,运行规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器材配置的补助。

对一类地区按省一级文化站标准、二类地区按特级文化站标准配置设备的乡镇综合文化站(配置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省财政给予其设备配置补助。一类一档地区每个补助10万元,一类二档地区每个补助9万元,一类三档地区每个补助8万元,二类一档地区每个补助6万元,二类二档地区每个补助4万元,二类三档地区每个补助2万元。

(三)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补助

用于省级中心镇(不含县城所在地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的补助。

以县图书馆分馆的模式建设中心镇图书馆(建设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设施设备配置补助。一类一档地区每馆补助50万元,一类二档地区每馆补助45万元,一类三档地区每馆补助40万元,二类一档地区每馆补助30万元,二类二档地区每馆补助20万元,二类三档地区每馆补助10万元。

(四)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

用于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的补助。

2011、2012年主要配合“农家书屋”工程完成扫尾工作,补助的范围、标准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74号)执行。2013-2015年主要对达到省有关标准的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视建设规模、运行状况酌情确定。

(五)送戏下乡

用于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公益性“送戏下乡”演出活动的场次补助(含采购民营剧团演出场次补贴)。演出规模和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每个乡镇(街道)每年补助6场,对完成演出场次任务的县(市、区),一类一档地区每场补助3000元,一类二档地区每场补助2700元,一类三档地区每场补助2400元,二类一档地区每场补助1800元,二类二档地区每场补助1200元,二类三档地区每场补助600元。

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鼓励有资质的民营剧团参与送戏下乡,确保民营剧团的演出场次占总补助演出场次的三分之一以上。民营剧团的场次补助在新标准的基础上,一类地区每场上浮1000元、二类地区每场上浮500元。上浮补助场次不得超过该地区总补助场次的50%。上浮部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民营剧团设施设备添置和参加县级以上大型文化活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和福利。

(六)送书下乡

用于公共图书馆“送书下乡”活动所需的图书采购。

根据省文化厅下达的送书下乡指标,依据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和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核定当年县级图书馆的购书补助经费额度。

一类地区补助经费=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最低补助10万元,最高补助25万元;

二类地区补助经费=上年度当地财政投入购书经费÷2×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最低补助6万元,最高补助20万元。

(七)优秀业余团队器材配置

用于为全省优秀业余文艺团队配备音响、功放等活动器材的补助。优秀业余团队的评选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省财政对优秀业余文艺团队给予4000元的器材配置补助资金,每年补助1000支团队。

(八)文化低保

用于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开展的,重点针对低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服务的补助。

补助采用项目申报制,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审定申报的项目。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根据项目实施的社会影响和投入情况,酌情予以补助,一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用于市、县级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建设和管理平台建设的补助。

1.市、县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补助。省财政对经验收合格的市、县(市、区)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级一类二档地区补助36万元,一类三档地区补助32万元;二类三档补助8万元。县级一类一档地区补助25万元,一类二档地区补助23万元,一类三档地区补助20万元;二类一档地区补助15万元,二类二档地区补助10万元,二类三档地区补助5万元。市、县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发文制定。

2.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浙江网络图书馆平台建设和管理、电信机房租用、vpn网络租用等。

3.资源建设补助。承担浙江省人文数字地图资源库建设任务的省中心及11个市公共图书馆,视数据库建设进度和数据量酌情补助。地方特色资源建设采取项目申报制,对入选数据库每个补助8万元。

(十)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

1.省级文化活动品牌

扶持全省重大文化节庆活动品牌。全省每年安排100万元,重点用于对一类地区的省级重大文化节庆活动的补助。

扶持省本级重点群众文化活动。其中浙江省农民文化艺术节每届补助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民俗民间艺术展示(花会)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社区文化艺术节每届补助3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合唱节50万元(隔年举办),浙江省“群星奖”系列活动每年补助40万元。

2.对省文化厅评选出的为农服务“八个一百”优秀作品和创作群体等给予补助。其中:优秀音乐、曲艺作品每首补助0.5万元,优秀舞蹈、戏剧(小戏、小品)作品每个补助2万元,优秀文学(理论、调研)作品每篇补助0.3万元,优秀美术、书法、摄影创作群体每个补助3万元。

(十一)基层文化队伍素质提升

用于全省基层文化干部、业余文艺团队骨干业务培训。

每年培训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局长、社文处(科)长各50名,每人3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市、县图书馆、文化馆馆长各100名,每人3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群文活动负责人12期,每期50名,每人4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技术人员100名,每人3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培训民营剧团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400名,每人60学时,每人每学时补助30元;

省级群众文化专家辅导团下乡辅导经费每年15万元;

教材编撰、成果展示展演经费每年30万元;

委托高等院校对我省基层群众文化业务工作带头人进行培训,“十二五”期间培训50名,省财政每名补助2万元。

(十二)文化示范工程创建

对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示范项目)、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全国“群星奖”作品和项目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奖励100万元、示范项目奖励30万元,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县)奖励10万元,全国民间艺术之乡奖励5万元,全国“群星奖”作品奖励2万元、项目奖励5万元。

(十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根据市、县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开放程度、服务水平等酌情予以补助。

第六条 绩效挂钩指标、奖励标准和资金使用方法

(一)绩效挂钩指标

根据浙江省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基层文化重点工作,设定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挂钩年度考核指标,具体挂钩指标见《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附1)。

(二)奖励标准

根据《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奖励。

根据绩效考核排名,对综合得分前30名的县(市、区),分3档给予奖励补助。前3名各补助200万元,第4名至8名各补助120万元,第9名至30名各补助80万元。

(三)奖励资金使用

县(市、区)获得的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由各县(市、区)统筹支配,原则上用于基层文化设备配置,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基层文化队伍的培训,各类文化先进的奖励等,具体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与文化部门协商后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使用。

各地使用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补助资金的具体办法和分配方案须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省财政厅负责相关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省文化厅负责相关项目的绩效考核和评估验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定向定项补助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

(一)“两馆一站”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配置、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优秀业余团队器材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资金每年4月底前由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申报(区级单位的申报,由市级文化、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下同)。经审核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于每年6月份下拨或预拨补助资金。对当年开工的“两馆一站”建设项目、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配置、中心镇图书馆设施设备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项目,先下拨补助经费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下拨余下的50%。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优秀业余团队器材配置补助资金,待建设任务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相关数据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时录入浙江省社会文化数据动态填报系统。

(二)送戏下乡演出场次补贴、送书下乡图书采购补助资金,每年4月底前由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审核后,于每年6月份预拨补助资金,并在下年度进行清算。送书下乡图书采购由省统一招标,各市县提出图书采购目录,由中标供应商统一配送,市县文化部门验收合格后自行支付货款。

(三)文化低保项目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个人向当地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评审后,由省财政厅于每年9月份下拨补助资金。

(四)获奖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县)、全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为农服务“八个一百”群众文艺优秀作品(创作群体)等奖励经费,根据有关命名、表彰文件,于当年或次年下拨奖励经费。

第八条 绩效挂钩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

每年4月底前由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填报上年度绩效挂钩考核数据表,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评审后,于每年6月份下拨奖励资金。

获得绩效挂钩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县(市、区)需在8月份前将资金的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并于次年4月份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报告

(二)各项目要求提供的资料(见附2、3)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省文化厅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绩效挂钩年度考核项目的评估、考核,提出资金补助初步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补助方案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文化厅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市)财政、文化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下达的资金后,于30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各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县及县以上财政、文化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或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后30日起开始执行。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46号)、《浙江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87号)、《浙江省农村文化活动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7〕5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1.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试行)

2.申请定向定项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和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需要提供的数据表

3.有关项目申报表(略)

附件1:
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奖励资金考核细则(试行)

被考核单位: 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总分100分

指标

项目

序号

指 标 名 称

权重分值

计 分 方 式

指 标 说 明

提 供 材 料

公共文化投入(20分)

1

公共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

8

公共文化事业费/财政支出×100%

公共文化事业费指地方财政支出中的文化和文物两项合计,不包括上级补助。

年度财政支出、公共文化事业费。以当地财政报表复印件为准。

2

公共文化事业费同比增长率(%)

8

(公共文化事业费-上年度公共文化事业费)/上年度公共文化事业费×100%

3

人均文化事业费(元)

4

公共文化事业费/常住人口

公共文化设施规模(30分)

4

千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千人)

8

公共文化设施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常住人口(千人)

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指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各类文化设施,包括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站和村文化室面积。

 

5

两馆一站达标率(%)

8

县文化馆、图书馆未达标每个扣2分,乡镇文化站未达标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

两馆一站达标面积按浙委办〔2007〕38号文件执行

 

6

村文化活动室建成比例(%)

8

达标村(社区)文化活动室/行政村(社区)总数

达标面积按室内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统计

 

7

千人阅览座位数(个/千人)

6

阅览座位数(个)/常住人口(千人)

包括县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图书阅览室及公共电子阅览室的阅览座位数

 

公共文化活动与队伍(30分)

8

千人拥有有效借书证比例(本/千人)

5

有效借书证数/常住人口(千人)

有效借书证指县级公共图书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图书室(农家书屋)发放的证件

 

9

送讲座展览(场次/个)

5

送讲座展览场次/乡镇(街道)数(个)

送讲座展览总场数少于当地乡镇(街道)数不得分。

送讲座展览下乡清单。包括组织单位、时间、地点、主题、参观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

10

“文化走亲”活动(次)

6

乡镇之间开展的文化走亲数量/乡镇(街道)数。

县域之间少于4场不得分。指与县域外组织开展的文化交流活动,以送出去次数计算。

文化走亲清单。包括组织单位、对方单位、时间、地点、主题、观众人数、联系人、电话。

11

队伍培训(人次/千人)

8

培训人次/常住人口(千)

培训文艺团队负责人、文艺骨干少于100名、每名少于20学时不得分。

培训记录。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日期、培训地点、授课老师、学时、学员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

12

参加业余文艺团队人数(人/千人)

6

参加业余团队人数/常住人口(千)

指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业余文艺团队。

 

公共文化服务创新(20分)

13

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创建

12

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5分,省级文化先进县3分,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2分,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2分,省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奖1.5分,省文化强镇1分,省级文化示范村(社区)0.5分,省群众文化良种基地0.5分,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示范点0.5分。满分12分。

 

以文件为准

14

在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召开的文化工作会议上进行过典型发言、经验交流

2

省级1次0.5分;国家级1次1分;不重复计分,满分2分。

 

会议通知、汇编材料等资料。

15

承办过文化部、省文化厅等政府部门组织召开的公共文化建设现场会。

4

省级1分;国家级2分。不重复计分,满分4分。

 

会议通知等复印件。

16

社会文化数据动态填报系统

2

数据每季按时填报,实时更新。未按时填报1次扣0.5分;数据造假1次扣1分,扣完为止

 

由省文化厅在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下年度的1月10日对上季度的数据填报情况进行检查。


※ 1-4、6-12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79-(指标排名)+1] ÷79×指标权重;第5项指标采取扣分方式;13-16项指标采用打分的办法。各指标数据需及时录入浙江社会文化数据动态填报系统(www.zjwhtb.cn),未录入视作未完成。1月10日为上年度数据录入截止时间。

附件2-1:
申请定向定项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项目

需提交的资料

两馆一站建设

1、《浙江省“两馆一站”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附件3-1);
2、当地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设的立项批复;
3、建设方案(包括功能设置、投资预算);
4、项目开工证明及形象照片;
5、完工项目提交《浙江省“两馆一站”建设补助项目完工申报表》(附件3-2)和《浙江省“两馆一站”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附件3-3)。

综合文化站设备配置

设备配置方案和经费预算。

中心镇图书馆建设

1、《浙江省中心镇图书馆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附件3-4);
2、当地政府场地和资金落实证明。

村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

村级文化中心(室)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5);

送戏下乡

1、本年度开展送戏下乡工作计划;

2、清算时提交上年度开展送戏下乡工作总结和《浙江省送戏下乡演出场次统计表》(附件3-6)。

送书下乡

1、送书下乡活动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年度县级财政购书经费预算拨款证明;

3、每次送书下乡的图书清单,图书清单须有流通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送书下乡每个流通点名单。

文化低保项目

《浙江省“文化低保”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附件3-7)。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1、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补助申请填写《浙江省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附件3-8)。
2、资源建设补助申请填写《浙江省文化共享工程数字
资源建设项目数据库立项申请表》(附件3-9)。



附件2-2:
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挂钩
奖励资金考核需要提供的数据表

被考核单位(盖章):201  年

序号

指  标

数值

备  注

1

乡镇(街道)数(个)

 

 

2

行政村(社区)数(个)

 

 

3

常住人口(万)

 

 

4

财政支出(万)

 

 

5

公共文化事业费(万)

 

指地方财政支出中的文化和文物两项合计,不包括上级补助

6

公共文化设施总面积(平方米)

 

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指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各类文化设施,包括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站和村文化室面积,不包括室外面积。

 

图书馆(平方米)

 

文化馆(平方米)

 

博物馆(平方米)

 

文化站(平方米)

 

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平方米)

 

7

已达标乡镇综合文化站(个)

 

按老的三类划分:一类地区500平方米以上,二、三类地区1000平方米以上。

8

已达标村(社区)文化室(个)

 

达标面积按室内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统计

9

阅览座位数(个)

 

包括县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图书阅览室及公共电子阅览室的阅览座位数

 

图书馆阅览座位数(个)

 

文化站阅览座位数(个)

 

村图书阅览室及公共电子阅览室的阅览座位数(个)

 

 

10

有效借书证(本)

 

有效借书证指县级公共图书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图书室(农家书屋)发放的证件

 

图书馆(本)

 

综合文化站(本)

 

村图书室(农家书屋)(本)

 

11

送讲座展览(场次)

 

 

12

文化走亲(次)

 

县外以送出去的文化走亲活动次数计算

 

县外(次)

 

县内(次)

 

13

队伍培训(人次)

 

培训20学时以上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