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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定于2011年9月-10月在我市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我市发卡企业对《通知》的落实情况,推动发卡企业建立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同时指导、督促各区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电子商务企业、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同一品牌连锁企业等发行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重点发卡企业。

(二)检查内容。

发卡企业对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发卡企业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有效期设置等方面情况。

1、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单用途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2、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3、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其中,2011年9月1-10日为市科工贸信委制定检查方案阶段,9月11日-9月30日为宣传动员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为市区两级检查和总结阶段。

四、检查要求和方式

(一)建立重点发卡企业目录

各区经促局(经服局)应制定拟检查的重点发卡企业目录,重点发卡企业目录内企业数量,原则上10-20家(盐田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可视情况减少)。

(二)检查比例和数量

各区经促局(经服局)应对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非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不得少于5家。市科工贸信委对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数不少于重点发卡企业总数的10%。

(三)企业自查自纠。

发卡企业应按《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附件1),对照企业实际发卡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填写。对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发卡行为,发卡企业应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

(四)现场检查。

各区经促局(经服局)应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通过查阅发卡企业工商登记、发卡制度、发卡记录等相关材料,询问发卡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

各区经促局(经服局)应与当地发卡企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各区单用途预付卡市场存在的问题,听取对下一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公众通过12312等渠道投诉、举报的发卡企业,可采取暗访、抽查的方式了解情况。如有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报同级相关执法部门,责令企业整改。

五、组织领导

市科工贸信委成立由谢建明副主任为组长,市场处牵头,服务业处、行政处(纪检)等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对各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各区经促局(经服局)应本着“规范为主、兼顾发展、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制定本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措施,积极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要组成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开始前,各区经促局(经服局)应召集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宣讲政策精神,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以消除发卡企业的顾虑,同时并公布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及其他投诉举报渠道,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开展检查前,应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六、检查情况反馈及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未落实相关制度的企业,各区经促局(经服局)应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完善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对不配合检查工作或拒不执行相关制度的违规发卡企业,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发卡企业,应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各区经促局(经服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及时整理汇总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典型案例(包括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三项制度,且发卡数量巨大、影响恶劣;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对检查拒不配合等)以及意见建议。各区经促局(经服局)应于10月2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及《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单用途预付卡检查情况汇总表》(电子版)(附件3),报送市科工贸信委(市场处)。

联系人:沈卓蕴

电话:82107982

传真:82002011

邮箱:shenzy@szsitic.gov.cn

附件: 1.单用途预付卡自查表

2.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统计表

3.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1:
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 
地区(请填写工商注册行政区域) 
企业性质1.国有2.集体3.三资4.私营其他(注明) 
是否连锁经营1.是0.否 实收资本
(万元)
 
经营类型1.超市2.百货3.餐饮4.健身5.美容美发其他(注明) 
25号文落实情况购卡实名制对于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名登记。
已落实单位(可多选)1.单位名称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信息其他(注明) 
个人(可多选)1.登记姓名2.登记身份证号3.登记联系方式4.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注明) 
未落实(注明拟落实时间)9月底前10月底前2011年底前其他(注明) 
非现金购卡制对于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预付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单用途预付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发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已落实(请注明2011年8月转账笔数) 
未落实(注明拟落实时间)9月底前10月底前2011年底前其他(注明) 
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已落实(请注明卡面最高面值,元)不记名卡 
记名卡 
未落实(注明拟落实时间)9月底前10月底前2011年底前其他(注明) 
2010年企业经营
和售卡情况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单用途预付卡售卖金额(万元) 
发卡数量(张) 
单用途预付卡结算金额(万元) 

填表说明:请在内打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填表单位盖章

附件2: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张 万元
序号企业名称地区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性质
(1-5)
是否连锁经营
(0或1)
实收资本经营类型
(1-5)
是否落实购卡实名制度是否落实非现金购卡制度
(0或1)
是否落实限
额发行制度
(0或1)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预付卡售卖金额发卡数量预付卡结算金额是否重点企业
(0或1)
是否进行现场检查
(0或1)
单位(0-4)个人(0-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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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18                   
19                   
20                   
……                   
……                   
……                   

此表为样式表
注:1.企业信息请填写2010年度数据。
2.“是”填写“1”,“否”填写“0”,确认选项的填写对应数字。如企业选填其他,请照实填写。

附件3:
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地区重点企业数回收自查表数现场检查企业数约谈企业数购卡实名制落实企业数非现金购卡制落实企业数限额发行制度落实企业数召开座谈会次数开展新闻宣传次数联系人部门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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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             
备注            

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请汇总填写所辖各地级市(区)情况,并请于11月7日前将此表发送至xinyongchu@mofcom.gov.cn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制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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