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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函[2011]2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1]207号)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江门市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全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下称“五大”活动)以来,我市加大消除火灾隐患力度,有效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但是,8月25日,台山市台城街道石化路14号发生一起造成6人死亡的较大火灾事故,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既有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欠缺的问题,也暴露出我市“五大”活动开展未够扎实的问题。因此,为深化“五大”活动工作,切实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亡人火灾事故为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摸清本辖区“三小”场所住人及火灾隐患动态情况,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并建立标本兼治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为该项整治行动的督查工作组(下称市督查工作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市督查工作组将定期开展督查,并组织对各地整治活动的检查验收。

各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组,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于9月16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各镇、街要抽调专人组成联合工作组,专职负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地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请于2012年3月16日前书面报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全市“三小”场所(具体标准附后),重点是有人留宿场所。

四、专项治理依据标准

(一)符合《“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附后);

(二)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的要求(附后)。

五、专项整治的职责和措施

(一)市督查工作组的工作任务。

1.负责“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实施;

2.由市消防安全委员成员单位各派1名同志组成7个“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小组(各单位请于2011年9月9日前将名单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个小组对负责的市、区每周督导不少于2次,并以文件通报、短信提醒等方式督促整改;

3.定期通报和报告整治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排查整治的形势和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4.指导各地建立消防安全整治档案,落实动态监管长效措施等。

(二)各市、区政府的工作任务。

1.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下发具体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与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整治责任书,督促按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组织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开展“三小”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抽调专项整治人员和开展整治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

3.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小组,确保每个镇、街派有工作督导小组(每组不少于2人),定点对基层镇、街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业务督导,并调动各级监管力量,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4.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整治行动通报会,点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研判形势,调整工作方式;

5.完善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做好专项整治期间的消防宣传、培训等其他工作;

6.定期向市督查工作组报告情况,并在整治结束后,继续督促各部门互通火灾隐患信息等职责,切实建立完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任务。

1.成立“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核查、综合执法等工作,并分类制作整治档案台帐(含电子档案);

2.负责督促各村(社区)成立专项整治排查服务队(每队至少2人),认真摸清“三小”场所底数:做到逐一排查、逐一整治,并要求检查一家、登记一家;

3.抽调相关职能所(办)人员组成至少3个以上综合执法小组(每组至少2人),负责指导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并对违反整治标准拒不整改的场所,依法进行处理;

4.负责向每个场所的经营业主告知整治标准,责成“三小”场所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等;

5.完善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做好专项整治期间的消防宣传、培训等其他工作;

6.负责做好整治期间的各类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并在整治结束后,继续领导和督促安监、工商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辖区“三小”场所火灾隐患进行动态监管。

(四)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以及下辖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为本次整治行动做好相关的行政执法等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追究失职责任;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公布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标准、措施、要求和发布排查整治相关信息,宣传消防基本知识,指导新闻单位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和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整治期间所需的专项保障经费,并监督专项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订各类检查、排查和整治标准(含文书样式),并做好对各部门和抽调开展整治工作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

六、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部署和发动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20日)。

通过江门电视台、《江门日报》等宣传机构通告各经营场所开展消防自检工作;各级政府制定下发专项整治方案,并向辖区内所有经营场所发一封信,明确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和要求;各级政府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和逐级签订整治责任书;各级政府抽调人员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并做好工作组人员消防整治业务知识的培训;镇、街政府要整合消防安全监管力量,组建以安监办牵头,规建办、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劳动所、供电、供水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消防排查服务队,并将整治责任落实到人;村、社区要向辖区内所有场所发放《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登记表》(附件1),动员和要求各场所对照治理标准开展自查登记工作,并于9月20日前上报登记表。

(二)排查和自查阶段(2011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

各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各镇、街和所属行政部门积极参与,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方式落实整治任务;各镇、街工作队要对登记表情况进行复查,明确所有需要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分类建档造册(含电子档案),并按照类型、实际情况、火灾危险性等确定整治措施、整改时限和监管责任人;各村、社区排查服务队在收集统计汇总登记表后,逐个场所进行核查,对与上报情况不相符的单位和场所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督促其继续自行整改,核查情况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报镇、街整治办。

各排查服务队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向经营者做好本次整治的意义、标准和要求的解释说明,边排查边督促这些场所自觉进行整改。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向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向从业人员尤其是留宿人员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以及扑救初期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等知识。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逐条对照本次专项整治标准,对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火灾隐患,各镇、街整治办要责令限期整改完毕,并跟踪指导这些场所做好整改工作,整治结果在《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登记表》上填写,并统一存档;对火灾隐患拒不改正、故意拖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行政、法律等措施予以查封取缔和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同时,要对这些场所实施“双向”管理监督,明确房屋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放任场所违规住人,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攻坚巩固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月15日)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场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理,在此阶段一经发现有违规住人现象,一律当场强制将人员搬出并落实整改,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曝光,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宣传建筑内违规住人的危害性,警示同类型场所吸取教训,引导自觉搬离或整改;凡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场所,一律依法实施临时查封;符合“三停”条件的,一律依法实施“三停”。对限期改正的场所,镇、街整治办要进行动态监管,确保火灾隐患不返潮,巩固整治成果。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3月16日至3月31日)

各市、区政府应及时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市政府将对各地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工作除查看相关资料外,随机抽查30家场所,全部符合整治标准方可视为完成整治任务)。对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应继续开展整治工作,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检查,视情况对消防责任人进行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有人住宿综合性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既是深入推进“防火墙”工程和“五大”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维护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作为迫切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来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加强合力。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原则,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全力以赴抓好专项行动。市、区政府领导要分工负责各镇、街道的整治工作,各镇、街道领导要分工负责各村、居的整治工作,各村、居领导要分工负责各场所的整治工作,确保每个镇、街,村、居和场所均有领导干部负责。同时,所有抽调开展整治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整治工作责任,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三)广泛发动,加强宣传。各地要迅速行动,边排查边宣传发动,边整治边宣传教育,牢牢把握舆论宣传导向,切实引起广大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跟踪报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场所,适时予以曝光。同时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力争在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方面取得实效。

(四)措施到位,加强整治。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坚持教育引导和依法整治相结合,耐心说服,引导业主自查自改;对于拒不改正或拖延整改的,要通过联合执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手段,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罚的罚,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检查过程要做好登记造册,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切实把隐患跟踪落实到专人。

(五)建立机制,加强管理。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各地要认真吸取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落实动态监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跟踪落实机制,各镇、街对排查整治情况要建立台帐,整治结束后要继续对这些场所火灾隐患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各级政府要继续督促辖下各部门互通火灾隐患信息,加强动态监管;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措施;要探索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有奖机制,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本次整治期间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160022、3160023;24小时举报电话:3160119。

附件:

1.《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登记表》

2.《“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3.《“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核查情况汇总表》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1
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登记表

单位(场所)名称:

地址:

所在建筑层数:  层 ; 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 砖木混合结构 其他

使用建筑面积:m2, 营业用楼层: 层 ,员工数量: 人,留宿人员数量: 

生产经营范围

工商注册情况

房屋权属证书

(文件号)

消防设计审核

(文件号)

消防验收

(文件号)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文件号)

 

企业 

个体工商户

未注册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有办理

未办理

 

 

 

 

分隔和出口情况

防火分隔材料: ,开口安装防火门:是,否 ;出口数量:  个、部位: 。 

消防设施情况

灭火器配置数量:  个; 应急照明灯数量:  个;室内消火栓:有(  个),无;

简易喷淋设施:有,无; 其他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责任人

(负责人或业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单位场所属于

¨小档口 ¨小作坊 ¨小娱乐场所 ¨其他

单位自查情况

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存在不符要求的内容

整改情况

  

 

“三小”场所整治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承诺

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本单位(场所)属于  ,现已组织人员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自查。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消防安全隐患,我单位(场所)将依时进行整改,否则,我单位(场所)愿意接受关停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业主签名: 年月日

村(居)委整治意见

经复核,该场所属于 , 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该场所存在 

等不符合“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的,限期于     日改正,对于逾期不整改的,将对此场所实施关停。

 

排查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专项整治办意见

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此表一式四份,填报单位(场所)存档1份,村(社区)1份,镇(街)整治办1份,市(区)整治办1份。

附件2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三小”场所的定义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旅馆等。
二、“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整治的共同标准
(1)经营场所内原则上不得住人,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明火煮食。
(2)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性pvc管保护。
(3)经营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并保证每一名员工都懂得使用灭火器,懂得在该场所逃生自救知识。
(4)经营场所内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灯具。
(5)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 50222和gb 50354的规定,并严禁使用聚氨酯、海棉、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
(6)从业人员尤其是留宿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懂得使用灭火器,懂得在该场所逃生自救的知识。
(7)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二)消防安全整治的其他标准
(1)小档口:确需住人的,留宿人员不得超过1 人;住人区域须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且开口部位设置简易喷琳装置,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警铃)。
(2)小作坊:设置封闭楼梯间;设置逃生出口和逃生软梯;配置消防卷盘、灭火器、警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有住人的小作坊设置简易喷琳装置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区域应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非住宿区域进行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3)小娱乐场所: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场所内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或消防卷盘、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警铃),配置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附件3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核查情况汇总表

场所名称

存在的火灾隐患

住人数

限期时间

完成整改情况

监管责任人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4
ga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技术要求

前言

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住宿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 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 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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