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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金发[201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政金发〔2011〕31号)


各市州金融办、试点县市区政府:

为规范试点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研究,现就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如下补充通知:

1.试点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择优选择、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原则上选择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综合实力较强且符合试点政策要求的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我办未受理筹建申报材料的拟设小额贷款公司,均应有企业法人持股,且企业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40%。

3.对达到筹建要求及开业标准的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我办在出具筹建及开业批复前,建立审批约谈制度。准予筹建前,约谈试点县市区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人及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准予开业前,约谈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机构负责人。通过约谈,了解相关情况,明确责任要求。

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和此补充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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