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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市有关企业:

自《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和办理的暂行办法》(筑府办发〔2006〕3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有主管部门的单位不通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个别部门和单位将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有的一文多事、一文多报;有的请示事项不明确、不具体;有的报送渠道和方式不规范等。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提高市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公文报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党办函〔2011〕20号)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送渠道。各级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按照“一个口子进”的原则,统一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文书处收文。

二、规范公文格式。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公文用纸采用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标准a4型纸张,不得以内部信函等方式报送。报送公文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请示”类公文必须通过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涉密公文除外),附件可以通过纸质报送。

三、规范使用文种。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对“报告”类公文夹带“请示”事项的,不予处理;“请示”类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须做到一文一事;请示事项要单列、明确、具体。

四、规范报送程序。
(一)除组织人事、纪律检查、国家安全等部门的重要涉密事项或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应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工作人员收到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应退回呈报单位,并要求呈报单位按相关规定行文报送。
(三)原则上企业、行业协会和各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呈送请示和报告(市有关企业除外)。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应当由所属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直接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时,应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各企业可通过属地政府或按行业管理规定由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

五、实行信息化追踪管理。“请示”类公文由文书处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登记后输入办公厅办公业务内网,加盖“公文办件章”(见附件1)后交相关处(室),按《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公文传批传阅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文书处将根据办理时限及时提示督促各处(室)按时办结,并每月对办件的办理时限情况予以通报。

六、实行“领导文号章”管理。各处(室)收到公文、填写拟办意见后,依次在公文处理笺上加盖“领导文号章”(见附件1),按公文批转流程示意图(见附件2)呈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市长、市长签批。涉及市长签批的公文,统一交秘书一处登记呈送。

七、实行归档管理。公文传批完毕后,由承办处(室)将领导批示复印件分发报文单位,原件及时交文书处(监察、人事部门涉及干部人事类公文签批件和公安、国安部门的特殊公文除外)。文书处将办理结果输入办公业务内网,原件加盖存档章后归档(部门需用领导批示原件办理相关业务时,在文书处办理借用手续)。

八、严格保密规定。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严格按照涉密文件报送程序上报,同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须标明份数和序号。

九、严格规范公文审查程序。各部门代市政府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之前应先送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法制局书面审查意见。

十、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对市政府办公厅转请区、市、县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公文,区、市、县和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转办要求以函的格式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反馈意见,同时在公文中注明转办文号。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反馈意见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各单位办理公文的回复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文稿)应当以单位名义上报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不得以机关内部处(室)名义回复。

十一、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市政府办公厅文书处对不符合本规定报送的公文,实行当日退文重报制度,并定期对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情况(含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工作)进行检查,视情况予以通报。

十二、原有公文报送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公文办件章”、“领导文号章”样式(略)

2.公文传批流程示意图(略)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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