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鸣放的通告


【颁发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告字[201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鸣放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1〕1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面提高我市防空警报快速反应和广大群众对警报音响识别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和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9月18日上午10∶00至10∶15在全市范围进行防空警报鸣放。请各单位和广大市民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防空警报鸣放顺序如下:
发放预先警报:10∶00-10∶03(鸣36秒,停24秒,反复3次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发放空袭警报:10∶06-10∶09(鸣6秒,停6秒,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发放解除警报:10∶12-10∶15(连续鸣放3分钟)。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